「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就立法會參選年齡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遭高等法院駁回。 黃之鋒是以個人名義挑戰《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會,認為有違《基本法》和《人權法》,案件早前進行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聆訊。 黃之鋒指隨著社會進步,中學生接受的教育與八十年代不同,懂得從多角度思考社會問題,參選是市民的基本權利,條例規定市民年滿18歲可投票,但21歲才可參選,法庭有責任審視有關限制,是否基於合理原因,高等法院下午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法官表示,根據歐洲議會就選舉權的報告,參選的最低年齡限制,一般應在25歲或以下,21歲正是在酌情範圍之內。政府提供的資料已足夠展示21歲的參選門檻合理和合乎比例。法官亦不同意黃之鋒所指的「投票年齡與參選年齡不一致是不合邏輯」。法官指參選成功者會擔任公職,責任與僅僅投票有很大分別。法官還最後強調,降低參選門檻是立法機關的職責,司法機關不應僭越。
黃之鋒在庭外表示,不同意法官觀點,但尊重法庭決定,會與律師商討後決定會否提出上訴。黃之鋒亦指香港眾志在9月立法會選舉的部署不會受影響,羅冠聰和黎汶洛仍會積極考慮香港島及九龍東的分區直選。
原圖:wenwe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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