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自主從來不是絕對自主
院校自主從來不是絕對自主

本文作者為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


近日院校自主,廣受討論,好像只要是大學便可以完全自主,不受任何監管。這是一個大誤解。

以香港大學為例,她主要靠公帑支持,有權利便有義務,港大要向社會問責。自港大創立伊始,一貫有規章制度,例如《香港大學條例》,其中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校監(由行政長官出任)為港大的首席主管人員;而該條例規程XX(即羅馬數字二十)亦寫明:「名譽學位委員會可向校監推薦頒授名譽學位」,這規定有別於其他大學。

除了校監,港大亦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簡稱教資會)監管,例如撥款、研究評審等。教資會並決定撥款標準,這些都是一直存在多年的大學管治制度。

情況猶如香港的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香港的自治也有法例規定,那便是《基本法》,一切有法可依。

同理,院校自主從來都有法有制度可依,從來不是絕對,也不是抽象的自主。反對派經常把「禮崩樂壞」掛在口邊,真正的禮崩樂壞便是有法不依,把一向存在的監管制度一腳踢開。過往曾出現反對派輿論反對和質疑建制人士出任校長,沒有人喊干預,現在他們屬意的人選,還未上校務委員會,便非君莫屬,這才是干預院校自主,禮崩樂壞。

原文轉載自《頭條日報》2015年3月2日

原圖:HKU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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