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一定要有守法意識,唔好做錯事後才後悔!//
前年3月21日,有網民在多個港鐵站發起「毋忘721」示威活動,一名少女在銅鑼灣遇到警方截查,警員在她的背囊內搜出一支雷射筆,少女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星期三 (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
18歲被告趙懿莊,報稱學生。控罪指她於2020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攜有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求情指,案發時被告沒有加入與警方衝突的示威人群,而且現場無人使用雷射筆,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拿出涉案雷射筆使用,又指被告案發後有深切悔意。
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明言,年輕並非絕對的量刑理由,法庭會視乎案件的嚴重性,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她指出,雷射筆能夠傷人,又易於收藏,本案沒有人受傷純屬僥倖,不能減輕案件嚴重性。她又反駁辨方,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或有人使用雷射筆,但被告不在前線是因為被警員截查。劉官認為案情嚴重,但考慮被告的年紀、案情及被告有悔意,認為適宜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讓她改過自新。
劉綺雲早前裁決時指,案發時時代廣場有示威騷亂,破壞社會安寧,警方需要在場戒備。另外憑被告當時的黑衣黑褲裝束,遭截停後用手按着背囊,其背囊內被搜出4支消毒藥水及面罩等裝備,加上被告曾說涉案雷射筆是從「手足」得來,均加強控方案情。劉官亦指涉案雷射筆已裝置電芯,可隨時使用,故裁定被告為示威者及有意圖將雷射筆用作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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