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日有大批人無視警方反對下遊行,一批示威者當晚聚集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警方驅散期間,36歲女廣告編輯楊迎曦涉嫌從商場高處,向警方速龍小隊投擲一支拉帶鋼柱。經審訊後,被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高空擲物及盜竊罪成,餘下一項刑事損壞罪則罪脫。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被告曾在3樓徘徊一段時間,相信她是等候警方上到2樓才拋下鋼柱。
陳官指,相關片段拍到被告楊迎曦當日身穿配白色圖案的黑色上衣,在一家蛋糕店外停下,左手亦戴上白色手套,再將蛋糕店的鋼柱搬到玻璃圍欄處。被告非嬌小玲瓏或纖幼無力的女子,能毫不費力提起鋼柱跑到圍欄處,戴上手套的目的明顯是避免留下指模。即使片段無拍到被告擲下鋼柱一刻,但她與身旁的人相距一兩個身位,唯一合理推論就是被告將鋼柱擲落下層。
辯方稱警員有頭盔等裝備,沒證據證明被告明知警員會被擲中致傷,陳官認為這說法本末倒置和混淆視聽。鋼柱雖不重,但亦非輕於鵝毛,從高處擲下有可能傷及他人;被告事前曾於3樓探頭視察,相信她是等待時機才拋下鋼柱,傷害警員的企圖明顯不過。鋼柱掉下時,更有一名看似記者的人士蹲地保護頭部。
陳官又指,被告未經授權挪用鋼柱,即使無意令餐廳永久失去鋼柱,但她罔顧餐廳權利,以一己目的拋下鋼柱,已經構成法理上的永久剝奪財產,事後鋼柱下半部分損毀,被告亦無法「完璧歸趙」,所以裁定被告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高空擲物、盜竊3罪罪成。
至於刑事毀壞罪,陳官解釋,本案刑毀罪是針對鋼柱擊中的告示牌,而被告明顯「劍指警方」,罔顧他人安危,目標並非告示牌,故裁定這項控罪不成立。辯方表明被告不打算求情,法官下令將她還押至明年1月13日判刑,以待索閱其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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