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就係犯法,無得抵賴。支持終審法院有理有據,一錘定音!//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理事涉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控罪並非《港區國安法》制訂罪行,被告之一、時任工會秘書伍巧怡申請保釋被拒,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港區國安法》更嚴格的保釋門檻,是否適用於非《港區國安法》罪行,及年初黎智英保釋終審案中詮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否只限於《港區國安法》罪行。結果其上訴許可申請再遭終審法院駁回。
終審法院公布判決理由,認為該案所涉罪行無可避免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又指將《港區國安法》條文與《基本法》23 條一併解讀,無論《港區國安法》罪行或保障國家安全的本地法例罪行,如包含「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便適用更嚴格的保釋門檻。
判決理由提到,《港區國安法》並未直接處理叛國、煽惑叛亂等罪行,反觀原有法例則有對應條例。《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與本地法例並不矛盾,尋求兼容互補,不一致時則以《港區國安法》為先。當《法區國安法》條文中提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並未特別區分開是否《港區國安法》罪行,因此需取決於案件脈絡意圖。
判決理由中引述《港區國安法》第35條舉例指,任何人如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公職參選資格,故整體而言「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詮釋為「可構成《港區國安法》罪行或保障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法例罪行」。無論是否《港區國安法》罪行,黎智英保釋終審案詮釋均適用。
終審法院最終拒絕伍巧怡的上訴許可申請,認為上訴無合理可爭辯之處,並建議法官及與訟各方應積極主動將《港區國安法》相關事項迅速交付審訊,法庭應就此制訂並執行嚴格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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