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羊村」案被告伍巧怡保釋上訴被駁回、終院確立《國安法》關鍵保釋原則!

//犯法就係犯法,無得抵賴。支持終審法院有理有據,一錘定音!//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理事涉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控罪並非《港區國安法》制訂罪行,被告之一、時任工會秘書伍巧怡申請保釋被拒,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港區國安法》更嚴格的保釋門檻,是否適用於非《港區國安法》罪行,及年初黎智英保釋終審案中詮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否只限於《港區國安法》罪行。結果其上訴許可申請再遭終審法院駁回。


終審法院公布判決理由,認為該案所涉罪行無可避免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又指將《港區國安法》條文與《基本法》23 條一併解讀,無論《港區國安法》罪行或保障國家安全的本地法例罪行,如包含「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便適用更嚴格的保釋門檻。


判決理由提到,《港區國安法》並未直接處理叛國、煽惑叛亂等罪行,反觀原有法例則有對應條例。《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與本地法例並不矛盾,尋求兼容互補,不一致時則以《港區國安法》為先。當《法區國安法》條文中提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並未特別區分開是否《港區國安法》罪行,因此需取決於案件脈絡意圖。


判決理由中引述《港區國安法》第35條舉例指,任何人如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公職參選資格,故整體而言「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詮釋為「可構成《港區國安法》罪行或保障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法例罪行」。無論是否《港區國安法》罪行,黎智英保釋終審案詮釋均適用。


終審法院最終拒絕伍巧怡的上訴許可申請,認為上訴無合理可爭辯之處,並建議法官及與訟各方應積極主動將《港區國安法》相關事項迅速交付審訊,法庭應就此制訂並執行嚴格時間表。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瀏覽我們的IG:https://www.instagram.com/speakout_hk/?hl=zh-hk

21
好正
2
心心眼
1
好好笑
1
令人傷心
5
嬲爆
更多點播

評論

  • +85298****49
    +85298****49
    2年前
    0 回應 檢舉
    Excellent

    沒有更多評論

    沒有更多評論

    你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