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再因非法集結罪成判囚,先後已4次定罪,他還涉違國安法等及欺詐等案件,睇嚟他將要在監獄一段長時間//
已因三宗非法集結案,共判囚20個月、正在服刑的壹傳媒老闆黎智英,再因去年六四非法集會案,今日被判囚十三個月,同案另外七名被告分別判監四個半月至十四個月不等。
去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的悼念六四晚會,因疫情關係,不獲警方批准,但黎智英在會場外現身,因而被檢控。他與另外2名不認罪的女被告鄒幸彤及何桂藍,上周四(9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成立。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今日早上聽取三人求情後,把案件押後至下午連同同案另外五名已認罪被告一同判刑。三名不認罪的被告,包括黎智英判入獄13個月、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判囚12個月、《立場新聞》前記者何桂藍則判囚6個月。
至於另外五名認罪被告,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舉行未經批准集結共3罪的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判監14個月;支聯會秘書蔡耀昌、前常委梁耀忠及常委梁錦威,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蔡耀昌判監12個月,梁耀忠及梁錦威則各判監9個月;承認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判監4個月2星期。不過,黎智英和李卓人的刑期,獲准與之前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即二人因四案罪成,共囚20個月。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去年六四集會,因疫情關係不獲警方批准舉行,但各被告無視病毒傳播風險,呼籲市民在維園聚集,即使最終沒有出現大型傳播,不等於相關集會沒有公共衛生風險。法官又指,被告蔑視法紀、傲慢地認為集會自由比公共衛生更重要,強調遊行集會自由非絶對,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官又指,李卓人 在案中角色突出;蔡耀昌及梁耀忠在保釋期間犯案,他們知道將要面對嚴重後果,因此緩刑並不適用。
而73歲的黎智英官司纏身,連同本案已先後4宗非法集結案罪成。他又涉違國安法,串謀李宇軒、「攬炒巴」劉祖廸等人勾結外國勢力,及協助李宇軒逃離香港,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3項罪名,另外,他又涉串謀欺詐案被起訴,相關案件將於稍後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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