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政府測量員藏雷射筆判囚3個月、向高院提上訴 陳慶偉揭關鍵證據駁回上訴、即時服刑

//正如法官所講,種種跡象顯示上訴人係有備而來,原審時被定罪好合理//


上訴人33歲雷启添,報稱地政總署測量員,前年10月13日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間,在牛頭角道兒童遊樂場被警方搜出雷射筆被捕,早前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3個月。雷启添不服裁決,上月向高等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結果高院法官陳慶偉駁回上訴,上訴人即時服刑。


高院法官陳慶偉裁決時指,案發當日是星期日,上訴人毋須上班,沒有必要在公餘時間將鐳射筆攜帶在身,加上涉案鐳射筆不能用於工作量度距離,對上訴人工作既沒有必要性,實際幫助也不大。


陳慶偉法官在判詞中指,涉案鐳射筆能發出頗為強力綠色光束,鐳射筆亦印有英文警告字句,提醒使用者勿直接照射眼晴。上訴人將鐳射筆、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綜觀當日在牛頭角和觀塘所發生的事情,法律上容許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身處現場實是有備而來。


陳官又指,控方只需證明上訴人將管有的鐳射筆用作傷人的工具,實際上他有否使用並非控罪元素,又指上訴人由被警員發現至被捕,前後只涉約3分鐘。裁判官接納上訴人存心攜帶鐳射筆等物品往現場,明顯是於有需要時用作應付警員追捕和反抗的工具,故信納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涉案的鐳射筆不是作正當用途,而是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其他人的用途,結論也非不合邏輯。陳官裁定,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在法律上沒有犯錯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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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298****49
    +85298****49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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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cellent
    • 龙一吟
      龙一吟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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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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