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法官所講,種種跡象顯示上訴人係有備而來,原審時被定罪好合理//
上訴人33歲雷启添,報稱地政總署測量員,前年10月13日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間,在牛頭角道兒童遊樂場被警方搜出雷射筆被捕,早前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3個月。雷启添不服裁決,上月向高等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結果高院法官陳慶偉駁回上訴,上訴人即時服刑。
高院法官陳慶偉裁決時指,案發當日是星期日,上訴人毋須上班,沒有必要在公餘時間將鐳射筆攜帶在身,加上涉案鐳射筆不能用於工作量度距離,對上訴人工作既沒有必要性,實際幫助也不大。
陳慶偉法官在判詞中指,涉案鐳射筆能發出頗為強力綠色光束,鐳射筆亦印有英文警告字句,提醒使用者勿直接照射眼晴。上訴人將鐳射筆、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綜觀當日在牛頭角和觀塘所發生的事情,法律上容許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身處現場實是有備而來。
陳官又指,控方只需證明上訴人將管有的鐳射筆用作傷人的工具,實際上他有否使用並非控罪元素,又指上訴人由被警員發現至被捕,前後只涉約3分鐘。裁判官接納上訴人存心攜帶鐳射筆等物品往現場,明顯是於有需要時用作應付警員追捕和反抗的工具,故信納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涉案的鐳射筆不是作正當用途,而是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其他人的用途,結論也非不合邏輯。陳官裁定,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在法律上沒有犯錯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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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龙一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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