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原則」下,暴徒無所遁形//
前年7月28日反修例示威者在遮打花園集會後,上環爆發騷亂,24人被控暴動罪,主審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首度引用終審法院有關「共同犯罪原則」裁決,裁定案中20被告屬主犯,暴動罪罪成,還押至12月4日判刑。加上早有一名被告認罪,即共21人暴動罪罪成。
案件早於今年7月審結,但押後至本月等待終審法院就 「共同犯罪原則」的裁決,再作判決。主審區院法官陳仲衡裁決時指,案發時,警方防線向東推進,示威者投擲大量雜物如磚頭、玻璃樽等,把催淚煙彈擲回警方防線,毫無疑問屬使人身體實際受傷害的行為。示威者人數不斷上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持續,示威者之間亦互相照應,顯示他們懷有暴動罪所需「一同參與其中的意圖」這罪行元素。
因此,陳官認同控方立場,指在審訊中被定罪的20名被告,案發時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向警方舉起雨傘、築起傘陣、投擲雜物等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各人均以主犯角色參與暴動,故裁定暴動罪成。
陳官又詳細分析各定罪被告行為,如張智麟和陳梓康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向警方防線舉起雨傘;鍾泓洋向警方投擲雜物,武力反抗警方的驅散行動。法官又指,根據裝束、被捕位置及當時情況,推論徐慶鈞、蔡澤新、楊智昇、林勝如、黃錦珊、莫卓煇及陸映慧,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陳希雋和其他示威者築起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又曾協助一示威者把張開的雨傘向外反,顯然是準備把警方施放的催淚彈彈回。
法官又指,崔耀明、林少鋒、黃頌恩、李少康、周錦濤、黃飛鴻及黃柏賢,在馬路築起防線堵路阻塞交通,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譚妙詩為其他示威者淋熄催淚煙和沖洗眼睛,是為示威者提供助力;譚伊婷手持行山杖於示威者防線前排,又嘗試營救黃錦珊,顯示她與示威者同氣連枝、互相照應。
案件共有24名被告,被控於前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除經審訊被定罪的20人外,另一名被告簡健煌早已承認參與暴動,即案件共有21名被告暴動罪罪成。當中,徐慶鈞另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莫卓煇另有一項襲警罪成。餘下三被告張嘉聰、羅萬泳及蔡寶如被裁定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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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龍的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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