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的裁決,令到從犯也難逃法網。//
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共同犯罪」及「共同目的」原則,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列舉例子剖析這個案例的影響。
他的先指出,終審法院強調推動、鼓勵、率眾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不論被告人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或不完整罪行去懲處,判刑亦會與主犯一樣的判刑。他續指:「你在現場純粹只是路過,當然不會犯罪。最主要他在現場出現,有沒有犯罪意圖以及實際上有沒有犯罪行為。我舉個例子,如在暴動中那些放哨、傳送暴動物資,將來可被視為暴動從犯、另外有些人在非法集結中負責搬磚可以視為參與暴動或從犯、那些提供『家長車』去接載逃犯也可被視為從犯、如果參與非法聚集而他的行為是縱火傷人,就可以被告暴動罪。」
那麼終審法院這次裁決,日後究竟是對控方抑或辯方有利呢?他表示,判例並沒有改變涉嫌罪犯的罪責,是對控方釐清了法律觀點,亦讓控方容易掌握正式落案的控罪。相對對辯方是有利,至少知道現時法庭裁決,有利他們去做合理辯解。
他表示,「今次的裁決其實是釐清了法律觀點,並非表示律政司勝訴。這裁決根本就共同犯罪計劃作出一個很清晰的裁決及指示、律政司在檢控方面,可以根據最新判詞去進行合適檢控、對檢控方面也有幫助,是對法院法官有指導性、約束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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