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彩當日無意外發生,但女被告毫無悔意,仲想要求減刑?大家點睇法官嘅判決?//
前年11月18日大批暴徒於全港發動所謂「黎明行動2.0」,大肆破壞港鐵和交通設施,又堵路縱火,當年17歲的女學生趙琬殷夥同其他暴徒,拆毀港鐵大圍站路軌上方行人天橋鐵欄,日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刑毀罪成,判囚4個月。
現年19歲的女被告趙琬殷,在理工大學就讀金融服務二年級。她被控於前年11月18日在沙田連接文林路及松嶺里的行人天橋,與另外5人拆毀鐵欄。辯方求情指,被告還押期間已得到沉重教訓,承認是在朋輩影響和社會氣氛下犯事,但屬單一事件。辯方續指被告非帶領角色、沒有破壞行為,希望法庭判處3個月以下的短期監禁,讓被告繼續學業。
不過,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被告否認刑事毀壞,自稱只是跟隨他人行動,又稱無人告知她會做違法行動,因此看不到被告有悔意。崔官又指,被告參與扯爛鐵欄,缺口範圍大得足以拋下一輛單車,令其他人有機會把物品拋到路軌上。
崔官續指,案發正值上班上學時間,若有載滿學童的火車行經時,突然遇上障礙物,可導致嚴重事故,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故此雖認同被告非帶領角色,及考慮到求情內容、背景報告,但因被告無悔意,即使初犯亦不能作減刑理由,最終判被告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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