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圖以「言論自由」、「冇實際行動」嘅藉口蒙混過關?法官陳廣池嘅眼睛係雪亮!支持法官有力駁斥,犯法就係犯法!//
反修例暴亂中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去年8月至11月,在20次公眾場合及接受傳媒訪問時呼叫「光時」、「香港人建國」等「港獨」口號,他昨日(2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成。他是繼唐英傑後,第二個因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定罪的被告。案件延至下月11日判刑,法庭會為被告索取一份心理專家報告。
辯方於審訊時指,被告只是在行使言論自由,單純叫口號不足以構成犯案行為。被告只是「假大空」,並未採取實際行動。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拒絕接納辯方說法,指任何人的權利都不是絕對,被告的理由只是自圓其說、罔顧事實的陳述。被告多次表示只是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利,但明顯忽略,或視而不見《基本法》第一章的原則是「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陳官又不同意辯方稱被告是「假大空」,認為被告自我吹噓,根據他當時的口吻、態度、語調、內容等,是「真心誠意說出心聲」,希望「推波助瀾」,鼓動其他人跟從以引起迴響。加上被告曾與「Lunch哥」李國永等人共同行動,並非獨來獨往,犯案意圖昭然若揭。
辯方又認為,《港區國安法》針對一些實質的分裂國家行為,而不是用於禁止瑣碎無聊或單純引人注目的行為。陳官駁斥瑣碎無聊之說,指控罪針對煽動,並非策劃或組織。被告在不少場合有如「人肉錄音機」般,不斷重複政治主張,如法律學者般攻擊《港區國安法》,誤以為自己受到「重視」,自我感覺良好。被告樂於表現自己,他是否已達至目的不是罪行元素。
陳官裁決時援引唐英傑及黎智英兩案,指煽動罪中控方毋須證明有否他人被煽動,或有否採取實質行動。他又指,被告煽動意圖「彰彰明甚」,懷有政治使命地推動港人相信香港可以獨立,圖將自己的目的滲透到每一個人。被告屢次「一言堂」詮釋《港區國安法》及多次聲稱自己沒有犯法,但這並不代表他的法律見解正確。若被告自己說沒有犯法便沒有犯法,將會令「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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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acp4711@yahoo.com.hk
3年前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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