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法援制度備受抨擊,港府現擬三招改革法援,既保申請人權益,也回應公眾質疑//
「法律援助」制度(法援)在香港有數十年歷史,其設立的目的,是要確保有合理理論在法庭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然而,法援與其他制度一樣,隨著社會轉變,也必須與時並進。據報,港府近期已完成檢討法援制度,並建議推出三大改善方向,包括不再容許到刑事案的申請人自選律師,將改為由法援署指派律師等,措施預料今年內將可實施。法援制度改革相信亦是不少市民所樂見,而今次的改革方向,既能平衡法援申請者的需要,亦能回應社會質疑,當然是值得支持。
綜觀報道所指的三大改善方向,要數其中最大的改變,相信就是政府建議,未來針對刑事案年,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轉為由署方指派。另外,在民事案件方面,參與計劃的大律師,由每年可接最多20宗法援案件將減至15宗,而其中涉及司法覆核案件,大律師只可接最多3宗案件,事務律師則最多5宗;還有,法援署日後也會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數據資料。
或者會有人質疑,法援制度運行多年,為何如今要進行改革?答案很簡單,當制度有漏洞就應及時填補。自從反修例暴亂過後,不少社會人士都質疑,似乎多名涉反修例案的被告,在申請法援時,都傾向選用政治立場相近的某幾位律師,變相將公帑成某部分人的政治資源。最終的結果,就導致處理反修例案件的律師,在政治立場上似乎出現極為「單一化」的問題。
對於法援改革的問題,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也認為,法援如果能禁止自選律師,有助避免壟斷事件的情況,也讓年輕大狀有機會輪流接案。由此可見,指派律師其實是有其必要,而在法援署指派律師的基礎上,其實還有很多可彈性處理的空間,例如可讓申請人在提出合理的要求下,可更換被指派的律師,當然更換的次數會有一定上限,亦當然要由法援署指派律師;而且法援署也要設立一套嚴謹、有公信力的機制,獨立同公正地審視每一宗更換申請。
社會就法援改革提出意見,不論是支持或反對也好,其實都對改善制度有正面幫助,有問題就應該積極提出,再讓社會大眾慢慢商議討論,攜手解決問題。這樣總比眼看到法援有問題,卻視若無睹、默不作聲要好得多。不論日後法援有何改革,香港每一位的專業律師,都能保持一貫的專業操守,保障申請人的最大利益;更何況,即使現有法援制度下,申請人可自選律師,但又能百分百保證,該律師是最好、最適合自己的嗎?恐怕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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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p4711@yahoo.com.hk
3年前+85290****55
3年前龍的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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