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意見表達嘅自由,不等於可以肆意咁恐嚇一個機構同佢啲客戶和職員,執法機構不可能坐視不理。//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近日報警,指遭網民針對、煽動抵制之餘,對其旗下藝人及廣告客戶作出無差別網絡欺凌。陪同無綫電視代表報案的立法會議員,本身是律師的謝偉俊接受《港人講地》電話訪問,指事件與個人表達自由是兩回事,聽吓他的講解。
「最新、最近(欺凌行為),似乎有死灰復燃的現象,這不是個別媒體、機構問題,而是整體香港社會營商環境,是否公平公正,或者在法律上受保護的社會,這我相信是需要不斷持續去做的事情。有些可能純粹在社交媒體說自己意見,對某些媒體、報章立場去表達意見,這些是完全可以接的。另一個是可能進一步,將自己的意見廣發給,自己社交媒體上的朋友、小圈子,這仍然可以接受。」
不過謝偉俊說,若情況演變至有人開始組織一些自己圈子的朋友一起做,可能不是自己做,這已經開始進入比較含糊的境界 。
「呼籲支持者、收到信息的人做某些行動例如杯葛、威脅,在門口恐嚇他們的員工,或恐嚇他們的廣告客戶、藝員。如果呼籲的行為可能牽涉,恐嚇性的或者威脅對方財物、人身安全,這暫時來說屬於可能違法。」
立法會早前通過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將「起底」刑事化,是否能夠保障商業機構呢?
「關於《個人資料條例》的修訂案,那個是針對個人被起底,對於機構商業機構,這個條例不適用,所以沒有保障。1912年也有類似反杯葛的條例,但當時社會背景比較特別,但其實這種行為,一直都有先例是不容許的,這就是為何我希望有關當局研究,看看其他國家法例如何處理,香港的情況有否需要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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