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駁回上訴好合理吖,當時當地攞住鐳射筆,唔係用作武器,會係為乜先?//
青年參與前年11月屯門大三罷,因被搜出鐳射筆,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他就定罪提出上訴,但遭高院駁回。高等法院張慧玲認為,上訴人在當時當地身懷鐳射筆,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有打算用作武器、傷害警務人員。
上訴人是20歲男學生甄振嵐,他因罪成而被判入更生中心。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案發在2019年11月11日,當時香港發生重大社會事故,有非法集會、堵路、挑釁警方等擾亂社會秩序。而在本案中不單有人投擲汽油彈,亦有人用鐳射光束射向警員。
張慧玲指,上訴人逃離示威現場,不等同在他逃跑期間,示威活動已結束。而上訴人管有或攜有涉案的鐳射筆參加示威活動,明顯有打算用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以供他本人或其他人用來傷害警員。
法官續指,即使上訴人在先前的示威活動期間,並無拿出鐳射筆射向警員,也不代表他無使用的「打算」。而上訴人是在離示威現場約4分鐘路程的地方被捕。
因此,高院法官張慧玲認為,上訴人於當時當地管有鐳射筆,唯一的合理推論,是他打算將鐳射筆作為攻擊性武器,以供他本人或其他人作傷害他人之用。因此駁回其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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