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焦點‧踢爆】著草逃犯外國眾籌Cap水 捐助者隨時墮法網?

//捐錢俾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嘅通緝犯 ,隨時會惹嚟一身蟻,俾錢前要諗清諗楚!//


《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涉案的反中亂港份子紛紛「著草」,這批身處外地的通緝犯,為了繼續可以搭飛機周圍去玩樂,維持不打工也有錢花費的生活,不惜打著「國際戰線」旗號,聲稱會繼續與西方政客討論制裁中國包括香港,公然在總部設於美國的眾籌平台Patreon,聲言要為「光復香港國際戰線」而「Cap水」,呼籲大家「支持」。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律師:「如果有人去網上購買支持,明知道這個網站有目的去分裂國家或者轉載很多文章都是為分裂國家而發布的話,被檢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用金錢或者財物資助分裂國家,香港人付的錢,在香港本地付款,警方可以透過《港區國安法》第43條向銀行甚至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提供銀行,去得到或者索取有關這些信用卡支付的情況,而作為將來檢控這些網上使用信用卡支付的個人,是否有觸犯《港區國安法》分裂國家罪。」


 《港區國安法》通緝犯,包括立法會前議員羅冠聰、許智峯及梁頌恆,前「民間外交網絡」發言人張崑陽、港大學生報《學苑》前任總編輯梁繼平等。其中許智峯就透過Patreon這個平台,要求金錢資助,聲稱「Patreon及支付平台不經任何香港公司,個人資料絕對保密」云云。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首先這些眾籌網站只是單方面聲稱保障個人私隱,但是根本是靠不住,而捐款者個人資料根本是沒有保障,香港的法律並不是說,他在外國我們就完全管不到,如果這個所謂平台是接受信用卡付款,而又涉及觸犯國安法可疑交易,銀行有責任凍結戶口,而且必須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匯報,這個捐款人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23條,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或者27條,宣揚恐怖主義罪,這3條罪最高可以判五年至到十年的監禁。」


至於捐款人有否違法,傅健慈捐款人認為也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可以判終生監禁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市民大眾千萬不要『踩界』去捐款,以免惹上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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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acp4711@yahoo.com.hk
    acp4711@yahoo.com.hk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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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od
    • 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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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到底
      • 龙一吟
        龙一吟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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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呢個劫匪只能在西方國家游戲,神憎鬼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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