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的裁決等於原則上確認,在暴亂現場,索帶可被視為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前年11月2日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有非法集會,其後引發警民衝突,一名地產經紀在現場被警方拘捕,並從其背囊搜出48條索帶。他去年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判囚5個月2周,成為首宗管有索帶經審訊後被定罪案件。被告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由高院上訴庭審理。
現年34歲上訴人陳俊傑,主要爭議《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中,所指可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是否涵蓋案中的索帶,以及「非法用途」的詮釋。
上訴庭周一(11日)頒下判詞,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的判詞指出,條例原意是要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近年詮釋變得極其寬鬆,處理反修例案「更比比皆是」。上訴庭釐清「非法用途」沒特定內容,不受任何限制,否則不能有效應對不法分子利用各種不同、甚至是新發明的工具作案,強調全面開放詮釋不會造成濫告。
上訴庭續稱,本案索帶非法用途眾多,卻極易購買、方便收藏攜帶和不易引起懷疑,除非有剪刀,否則用了索帶就不能拆解。上訴庭考慮到案發背景,索帶用作綁紮堵路和毆鬥工具所涉的犯案人數和後果,認為上訴人對公共秩序構成相當威脅,故駁回定罪上訴。
上訴庭續指,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時所作的分析,是完全合理、無可辯駁。原審判刑不屬明顯過重,也駁回上訴人的刑期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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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的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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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852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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