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法官見過大場面、又掌握社會脈博,點會咁易中計!//
前年11月12日「大三罷」,3名青年在上水一帶堵路及縱火,當場被捕,被裁定非法集結,及違蒙面法等罪罪成,判囚12個月至16個月不等。主審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斥有被告求情時稱,案發後寢食難安是「賣慘」、表達悔意是博輕判權宜之計。 3名被告分別是24歲首被告陳彥陽和第二被告譚禹軒、及23歲的第三被告張瑞麟。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縱火堵路、非法集結。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指,案發時正值反政府騷亂高峰期,被告恃着有15至20人,人多勢眾犯案,令其他市民「不敢干涉他們無法無天的行為」。
陳官強調,自己並非「居住在白色象牙塔的人」,該段時期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屢見不鮮,指各被告須對破壞燈柱、堵路等行為共同負責。
案中首被告陳彥陽,陳官引述辯方求情時指,若被告真的樂於助人,理應先清理路面上雜物,而非參與堵路;又反駁被告有責任心的求情理由,指被告沒有即時認罪,浪費納稅人金錢進行審訊。法官又指,被告雖曾向懲教主任表示悔意,但屬遲來的悔意,法庭不應容讓有人心存僥倖否認控罪,被定罪後稱有悔意,因為這只是博取輕判的權宜之計。
第二被告譚禹軒聲稱被捕時受傷,陳官直指被告「咎由自取」,若被告不逃跑,警方不用發射7發胡椒球彈將他制服。
至於第三被告張瑞麟,法官指他被捕時管有35條索帶,又隨時準備遮蓋面容,增犯法風險。陳官又斥被告形容案發後寢食難安,令母親擔憂均是「賣慘」、無補於事,又指法庭沒有責任讓罪犯及其家人幸福快樂、心安理得,法庭的同情心應留給案件受害人,即守法的廣大市民。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
330639368@qq.com
3年前acp4711@yahoo.com.hk
3年前龍的傳人
3年前沒有更多評論
沒有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