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根據公司條例註冊,點解政府可以引用社團條例把該會的公司註冊剔除?聽下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拆解法例之間關係,就明白箇中玄機。//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說:「支聯會的成立在1989年根據舊有的公司條例組成和註冊,不過,它(支聯會)本身也可以根據社團條例去註冊,所以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1),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把支聯會在公司註冊處的名冊當中剔除。」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說明,為何政府可引用社團條例,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至於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考慮應警務處處長建議,引用社團條例第8條行事,龔靜儀點出相關條文兩大重點。
她說:「看回社團條例第8(1)條,如果社團事務主任(警務處處長)很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任何分支機構運作或者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者保護他人的權利是自由所需要的,或者該社團或其分支是政治性團體,並且和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者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這樣情況下,社團事務主任就可以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分支繼續運作或運作。從支聯會中人多年以來被傳媒廣泛報道過的行徑和罪行,絕對嫌疑是有機會符合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代理人的定義。」
不過,由政府出招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會否讓相關人士得以逃避刑責呢?
龔靜儀說:「法律責任是會繼續持續,並且可以強制執行。等於該公司未曾解散一樣,所以支聯會一干人等不會因為支聯會從公司登記註冊上剔除,就可以免卻應有的一切法律責任。」
龔靜儀又認為,政府今次針對支聯會的行動合情合理合法。她說:「整個程序有透明度,有14天的時間(讓你回覆),不是今天說取締便立即取締。特區政府今次的做法,完全是合情合理,兼且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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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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