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後8個月再犯案,呢啲暴動積犯真係唔可以姑息,支持法官依法重判!//
前年11月理工大學衝突期間,油尖旺有大批市民上街聲援。期間旺角及油麻地一帶有人堵路及縱火,有4名男子事後被控參與暴動及違反蒙面法等罪。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周二(31日)裁定,其中的31歲被告客戶服務員連潤發兩罪罪成判囚4年,另外3名被告獲判所有罪名不成立。
4名被告依序為餐廳員工勞俊坤(23歲)、測量員黃新民(28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1歲)、電工鄭信達(40歲),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方指被告連潤發曾因參與2016年旺角暴動被判囚3年,至2019年3月刑滿出獄,相隔8個月後干犯本案。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雖然案發暴動時間不長,但只因警方及早採取行動,令示威者潰散,否則暴動會持續。被告連潤發家住粉嶺,無理由會在凌晨4時多出現在油麻地該處橫街,他戴上頭盔、口罩和手套是為了參加示威。
林官續指被告連潤發並非案中主謀,但選擇依附暴動人群,壯大了暴動人群的聲勢,實際鼓勵及支持暴力者。而大部分人均於暴動中擔當著同樣角色,法庭不應輕判,故兩罪合共判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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