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條例後,通過檢查上映嘅電影自然冇法律問題,咁其實對業界都係一個保障,可避免誤墮法網。//
《港區國安法》去年6月底生效,政府昨日(24日)提出修訂《電影檢查條例》草案,建議立法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發言人田啟文認為,今次修例未有用到「危害國家安全」字眼,而採用「不利於」字眼,是捅一刀及捅兩刀的分別。他說:「大家會猶疑,怎麼為之『不利國家安全』」。
立法會議員馬逢國就有不同看法,他表示:「分別就不大,只不過這次是立法,正式用法例規定,以及罰則有所更改。如果嚴格來說,我自己的看法是,既然國家安全法已經立了,這是一條法例,所有人都要遵守。同樣電影都是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我覺得每個市民都應該有這個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包括作為電影創作人、經營者都要遵守。現在是用法例去定下來,我覺得反而有一個明確的準則,一個電影如果能夠經過審查通過,大家都豁免了責任。不需要再承擔責任,這部電影是可以放的,這從另一個角度看都給了大家保障。」
田啟文又認為,修例後,一些新的投資者或者外行「看到有這麼多約束,當然不是很理想。」
馬逢國說:「如果整個電影都有問題,這就是投資者的問題。你在投資電影之前,你去研判這個電影會否有問題,我覺得這些是很大的問題。作為一個投資者,你應該充分去考慮、思考,你有看劇本的,你對創作人有充分的認知,你才去投資的。就不是我拍了電影之後去搏,我覺得這不是正常投資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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