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4名港大學生,可能因為悼念孤狼刺警動議賠上大好前途,後悔已經太遲!//
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今日(18日)見記者,交代有關拘捕4名港大學生會成員的案件詳情,他提及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早前通過的動議:「這個動議我可以形容是令人相當咋舌,他合理化、美化、光榮化恐怖主義,還有無差別的襲擊,鼓勵了別人去做自殺行為。
警方國安處雷厲執法,針對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於7月7日通過動議,悼念7‧1刺警案兇徒事件展開拘捕行動,4名被捕港大學生,據報包括已辭任的港大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及評議會成員、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及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他們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罪。李桂華解釋:「什麼是宣揚,就是包括讚揚、辯解及宣傳一些主張,第一,動議就是有關商討這位施襲人士的死亡事宜,希望用一種褒獎形式去處理動議,也希望將這個決定紀錄於學生會歷史當中,在整個商討過程中,有些贊同動議的人作發言,當中形容這位施襲人士為「烈士」說他有勇氣,而且對他來說有個擊節讚賞,最重要的是他說完後,通過動議後,急不及待用自己宣傳機器立即向外、向公眾發放,最重要是會議當中也有講出他自己對這事件及他的一些政治睇法與要求,這正是恐怖主義需要的元素,是需要希望能夠達到政治圖謀及意圖。
《港區國安法》第27條訂明,若干犯宣揚恐怖主義罪,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桂華指,恐怖主義及仇恨有莫大關係,不同國家也有相關法例處理,例如法國刑典法中的「寬恕恐怖主義罪」,罪成最高判監五年,若是於網上發布,最高判七年;英國恐怖主義法案中也說明,如果鼓勵恐怖活動,或散播恐怖主義,或會面臨十五年監禁,證明打擊宣揚恐怖主義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準則。
警方現正全力調查案件,當日有份出席評議會會議的學生超過30人,全部要接受調查。李桂華指調查方向包括,當日有份投票贊成議案的學生,是甚麼原因投下贊成票,及其當日於會議的角色。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指,4人涉觸犯的罪行屬嚴重罪行,不論任何身份,犯法便要付出代價。
有社會聲音或會指出,為何評議會道歉兼撤回議案仲要追究?李桂華是這樣看法:「如果在刑事法來說,當他犯案時已經犯了,執法者的選擇不多,有人犯法我們就要處理,如果我見到有人犯法而不去做的話,我是瀆職、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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