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協過去經常借程序公義批評政府,但依家一班理事「先斬後奏」急住解散,說好嘅程序呢?//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很大的嫌疑利用會章製造漏洞,將本來合格的會員變為不合格的會員,投票是否解散工會就無資格投票,經過所有程序,償還所有債項,餘款原本由合格會員瓜分,合格會員就變得很少,或者變得一小撮人瓜分!」
擁有9.5萬名會員的教協日前宣布決定解散,但根據教協章程,須有全體合格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即須至少6.3萬人,以秘密投票同意才可解散,由於門檻甚高,有消息指教協擬先修改章程,降低所需投票人數,亦有指教協藉不續會減少合資格會員人數,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對此又有什麼看法呢?
現時教協已暫停續會安排,龔靜儀指若根據教協的章程,只要過了10月31日不繳交會費,絕大部分都不是會員,「不排除有這麼的機會發生,不過未去到那個日子,都要觀望,教協經常講程序公義,希望他處事可以合乎法律、合乎會章,亦都合情合理,不再做得這麼『陰濕』,因為餘款要分配合格會員,那就全部都無得分。」
目前有47名泛民人士因組織或參與「35+」初選,涉違反國安法被檢控,教協曾於去年兩度借場地宣傳初選,究竟當中有否法律責任呢?如今教協急解散可否脫罪呢?
龔靜儀:「教協當日參與程度、情況,是借出場地予組織者,向公眾宣傳整個初選部署及計劃詳情,在這個基礎上足以構成《國安法》第22條中的 『參與實施』,他們整個計畫是想奪得超過35個立法會議席,再無差別被否決所有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及財政預算案,最終迫特區行政長官辭職,這或足以構成《國安法》第22條的『非法手段』。」
龔靜儀又指解散這方面不會令教協可以脫罪,反稱教協如果想減輕將來一旦被起訴的刑責,可嘗試倚賴《國安法》第33(2)及(3)條,「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即俗稱「篤灰」去尋求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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