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陳官所講,教導學生係師長責任,必須要教導守法的重要,以免學生泥足深陷,前途盡毀。//
4名14至18歲男女前年10月13日,響應網民發起的「18區商場罷買日」,涉到粉嶺花都廣場破壞一間中銀分行被捕,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等罪。兩名14歲女學生早前獲判無罪,19歲無業青年陳慶麟及16歲鄭姓學生,星期一在粉嶺法院被分別判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案中次被告為鄭姓學生,代表律師呈上 7 封由親友、師長撰寫的求情信,信中稱鄭為人正義敦厚,心存正念、有責任心及愛心等。不過,裁判官陳炳宙訓斥鄭姓被告欲以鐳射筆傷害警員眼睛,行為惡毒,與求情信上的評價「扯不上半點關係」。陳官又指,與其在犯案後歌頌鄭為模範學生,倒不如在犯案前教導他守法的重要。法官續指,若家人師長事前曾教導他,但他沒有遵循,不值得為他求情;如事前沒有教導鄭,則家人師長沒有資格為被告求情。
至於被告稱帶備鐳射筆是打算分散警方注意力,法官斥他「滿口歪理,毫無悔意,不值得同情」,又認為次被告仍堅稱無辜,判入勞教中心可把他「從自欺欺人的夢境中叫醒」。而案中首被告陳慶麟,法官指他當日與同行人士恃著人多勢眾,威脅公眾秩序,本質與「私了」無異。法官陳炳宙又指看不到被告有半點悔意,直言如果他年滿 21 歲,必定會以 18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惟被告案發時僅 17 歲,判入教導所希望明白失去自由的可貴,以及守法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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