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判囚9年,大家又點睇判刑?邊個要為年輕人違法負責?//
首宗干犯《港區國安法》案件的24歲被告唐英傑,早前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罪成,今午在高等法院判囚9年,電單車牌停牌10年。《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宣判時指出,有關控罪嚴重,不會把被告過往的良好品格作為減刑因素,鑑於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在本案情節嚴重,量刑起點為6. 5年,恐怖活動罪情節則相較輕微,量刑起點是8年,雖然兩宗控罪屬同一事件,但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兩罪共判囚9年。
辯方日前求情時指,被告是鹵莽駕駛,形容他衝過首三道防線時,曾刻意避開警員,非有意傷害, 而案中亦沒有人受到嚴重傷害,被告已向受傷警員致歉。辯方又稱,法例中請明的「情節嚴重」,應理解爲「一對一」、有針對性的煽動;案件僅涉及揮動旗幟,不像其他案件,如請求外國制裁等情節嚴重,也沒有證據顯示其他人受影響,希望法庭考慮兩罪來自同一事件,刑期能同期執行。
不過,法官彭寶琴批評辯方所講與判詞不符,重申判詞中列明被告應在警方防線前停車,即使警員曾向他發射胡椒球,他也沒停低,甚至加速駕駛,最終蓄意衝過防線,撞向警員,令案發現場的市民感到震驚,行為涉及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出案件具歷史的意義,因為是第一宗案件關於《港區國安法》在香港適用,由香港法院自己去審判,裡面有很多適用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等各方面都是第一次,希望這宗案件、案例之後,香港市民不要再叫這些口號。
梁美芬又指,很多年輕人以為法律上只是直譯一個字去看,是很幼稚的想法,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的社會,而越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普通法下,不是用「語言偽術」掩飾真正意思就會沒事,批評「有人宣傳違法達義,毒害年輕人」。
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衝擊三道警方防線,並在第四道加速,撞傷三名警員,其後案件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裁定口號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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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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