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法官依法判刑,而今次裁決亦清楚講明,「光時」標語實有分裂國家意味,大家不要再宣揚有關口號,以身試法!//
首宗干犯《港區國安法》案件的24歲被告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在香港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案件由高等法院《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審理,經過15日的審訊,法官上周二聽畢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後,今日(27日)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押後至周四(29日)聽取求情和判刑。
關於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方面,法官杜麗冰今判刑時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屬於政治主張,在自然及合理效果及在本案情況下,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法官又指被告唐英傑明白「光時」口號有分裂國家的意味,即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當被告展示「光時」旗時,是嘗試透過旗幟的標語與社會人士溝通,實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圖。
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官杜麗冰強調「警方是香港法治的象徵」,當日被告未有在警方的所有防線前停下電單車,最終撞向警員,是故意挑戰警方。其行為涉及嚴重暴力及危險行為,亦對社會構成重大傷害,被告是為了透過恐嚇公眾,以達致宣揚其政治理念的目的。另外,法官指由於被告兩項罪成,故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毋須處理。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唐英傑現兩項罪名被判處罪成,恐面臨最高終身監禁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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