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成員因發布煽動刊物、涉違刑事罪行條例被捕,即刻有人跳出嚟質疑無出版自由?聽吓資深大律師湯家驊點講先啦?//
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拘捕5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骨幹成員,指他們涉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隨即有人質疑拘捕行動打擊出版自由。但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明,單純出版書籍並不構成犯罪,還有其他因素要考慮。
湯家驊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所講是犯罪意圖,第10條講行為,必須要兩者兼備,所以只印書但無犯罪意圖,不會構成罪行。他指,要推斷犯罪意圖,還要看營運模式和日常言行,及其他環境證供:「假設有組織成立時,已表明要推翻特區政府和把香港變成獨立地方,每出書或單張均以此為宗旨,有些較出位有些無咁出位,是否否等於無事?對不起!不是!已有煽惑意圖!」對於有人因此而質疑出本書也會被捕,湯家驊要求批評者包括傳媒應該稍等,因執法人員仍未準確講出究竟哪條文被干犯:「無可能第一時間拉人,便跳到最後一步,指摘一定無理據、違反人權!」
對於有人質疑為何由警方國安處引用回歸前的刑事罪行條例作出拘捕?及有批評指刑事罪行條例過時、甚至可能抵觸人權法保障的各種自由,湯家驊逐一反駁。
他指,首先講清楚刑事罪行條例,也是國家安全法的一種,是回歸前的國安法,大家勿以為是一般刑法。他指,甚至有法律系講師指很可能過不了人權法下的平衡測試,只突顯他可能對人權法和相關原則認知不深,或因自己政治立場影響以致言論有偏頗。
湯家驊強調,第一,法律在直至法庭判定違憲無效前,仍是有效;第二,本港很多法例均是回歸前通過,當時也沒有人權法,難道:「所有法例便無效?當然不是!」第三點是更重要的,很多人對人權有誤解,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中並無保障新聞自由,只有保障言論和資訊自由,公約第19條列明有附帶義務,故應可通過法例合理地限制一些自由,包括必須要確保不傷害他人權利和聲譽、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衞生,及風化和道德原則等。若有人煽動某些人,敵視和仇視某一階層,或已成抵觸公共安全。此外,影響風化道德也有機會,例如荼毒小朋友,為社會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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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yicai58@gmail.com
3年前harumiyik@hotmail.com
3年前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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