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國安法》不設追溯力,但引用被告過往行為,證明這是一連串嘅犯罪意圖,其實都好合理。反對派做咩危言聳聽,大驚小怪?//
《港區國安法》並無追溯力,但警方指《蘋果日報》自2019年起發布的一些文章涉違國安法。退休法官黃汝榮解釋指,《蘋果》刊登的文稿或具連貫性,國安法生效前刊發的稿件不構成罪行,但有助法庭推斷犯罪意圖。他直指,若被告們若在國安法立法後奉公守法、不會造成今日局面!
黃汝榮接受「港人講地」訪問時指:「為什麽坊間這麼擔心?甚至有人形容在『搬龍門』?對於這些言論,我個人認為,第一,可能他們對法律的審訊程序不清楚。第二,是危言聳聽的行為。」
警方國安處人員上周拘捕5名壹傳媒高層,指他們涉嫌違反《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勢力罪。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交代案情時指,《蘋果日報》由2019年至今,刊出超過30篇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的文章,形容是「串謀計劃」。反對派質疑當局推翻國安法「不設追溯期」說法。黃汝榮批評反對派危言聳聽,他解釋,2019年開始刊登這些文稿,可能這一系列文稿,某幾篇文稿內有連貫性,假設法官將《國安法》生效前的稿件納入案件,作為佐證,這些佐證的證供不能構成罪行,但它能協助法庭推斷犯案人士的犯罪意念,而所指的犯罪意念是指其他即《國安法》生效後的稿件。
黃汝榮續指,控罪書列出的罪行必定是涉及文章,是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然發布的文章。他坦言若在《國安法》生效後,壹傳媒停止發布任何內容涉及遊說境外勢力制裁國家或香港的文章:「根本上壹傳媒是沒可能會被定罪,甚至被檢控都沒可能。」
他又指,國安法附件一裡,列明有兩個程序,警方可根據其中一個程序達到搜證和拘捕的目的,第一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以他個人經驗,要看警方的搜證範圍會否抵觸新聞自由、會否涉及專業保密的文件,越寫得仔細,越有可能獲法庭簽發手令;另外一個途徑則毋需經法官或裁判官,而可進行搜查,國安處人員可透過警務處內如副處長或以上職級的人簽署搜令。據報道,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採用前者,即法庭、司法機構簽發的手,則看上去中立性更強。他說:「我認為(警方)用這方法,進行調查和拘捕是值得讚賞。因為反映警方是有充足法理依據去執行這次搜查和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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