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香港警方國安處依法搜查壹傳媒是損害新聞自由的話,是否澳洲及英國就部分媒體的執法行動,亦屬於「嚴重損害新聞自由」呢?請記協回答!//
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條「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於17日早上拘捕壹傳媒集團行政總裁張劍虹及《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等5名高層,並持法庭手令搜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在行動中檢走一批文件及資料。據壹傳媒工會指,警方共檢走41部電腦,內有新聞資料。
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隨即表示,警方動用500警力,大規模搜查壹傳媒大樓,是「嚴重損害新聞自由,新聞工作者自我審查會更嚴重」。但翻查資料,類似的執法行動在國際上其實並不罕見。
2013年08月,英國《衛報》總編輯拉斯布里傑(Alan Rusbridger)稱,英國政府要求該報社上繳或者銷毀美國中央情報局前僱員斯諾登提供的資料。其後英國《衛報》稱已經按照英國政府的要求,在英國間諜機構政府通訊總部(GCHQ)員工的監視下,將儲存有斯諾登洩密信息的硬盤在《衛報》位於倫敦北部辦公室的地下室悉數銷毀。拉斯布里傑說,「這些硬盤被掰斷撕碎,GCHQ兩名安全專家監視了整個過程」。
2019年6月,澳洲聯邦警察(AFP)突襲搜查澳洲廣播公司(ABC)總部,理由是ABC記者奧克斯和克拉克,在2017年的「阿富汗檔案」系列報道中涉嫌未經許可公布機密文件,觸犯1914年《刑事法》的規定。當時3名警員和3名警方信息技術人員先後進入ABC大樓,進行長達8小時的搜查。搜查令中要求取得記者電郵、「阿富汗檔案」相關草稿、未剪輯的原片等共計9214份文件。
以上兩件事,發生在被部分人士視為明燈的號稱「自由、民主」的西方國家澳洲及英國,如果記協主席楊健興認為香港警方國安處依法搜查壹傳媒是損害新聞自由的話,是否澳洲及英國對部分媒體的執法行動,亦屬於「嚴重損害新聞自由」呢?是否要譴責他們的行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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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中國人
3年前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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