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用嘅係公帑,有法律界人士也指自選律師係法援制度明顯嘅漏洞,當局係咪應該作檢視,確保資源能夠用得其所呢?//
早前「爆眼女」及法輪功案均透過法援,自選聘用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惟輸官司「焗」納稅人埋單惹起爭議,對此,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認為法援有改革的迫切性,「政府、納税人、香港社會全部都成為了輸家,兩宗案件的最大贏家,當然是首推兩宗案件中的代表律師和大律師,輸了官司也好,他們錢照袋,反映了法援制度正被濫用,成為特定法律經濟圈的提款機,法援制度的改革已是急不容緩。」
龔靜儀強調,法援是公帑資助的,不應該在讓受助人有權去指定律師和大律師,「等於市民去公立醫院求診,也是不能選擇由哪一位醫生替他診症或做手術!」她認為法援署的所有案件,應該平均地派給所有名冊上的大律師,按照姓氏的英文字母排序平均分配。而當輪到該位大律師可接辦案件時,再按照個別大律師向法援署申報他的專長、興趣、各方面再派發案件,更指當被委託代表其中一宗案件後,應該待整個名冊中每一位大律師,都獲派一宗案件後下一輪再獲派另一宗案件。
龔靜儀續指,在未來的日子所有敗訴的法律援助案件,即使本來的代表大律師認為案件有上訴理據,亦應該先交由另一位獨立的大律師去審視案中所有文件及證據,去衡量案件上訴的勝算,「堵塞大律師為了一己之私,去將沒有上訴勝算的案件也說成有勝算!」
法援原意是確保不會有人因欠缺經濟能力而沒法尋求公義,為了確保公帑用的其所,龔靜儀認為署方責無旁貸,不能再以私隱為由,拒絕公開有關資料。「讓公眾有一個知情權,始終這些涉及公帑,法援署有責任公開市民大眾知道,到底哪些大律師從法援署,涉及社會運動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司法覆核案件,他們賺取多少錢!」
龔靜儀認為只要不公開名字,以一個代號取代律師名稱,案件亦可以有一個代號,但所有案件需要交代控罪的資料,例如縱火、暴動、刑事毀壞、傷人、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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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 LEUNG JOHN Y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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