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還押,並因前年818及831未經批准集結被定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今日再被判囚加監。
黎智英與另外9人早前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涉及前年十月一日非法遊行,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其中,黎智英被判入獄14個月,當中6個月刑期,會與之前定罪的818和831案的1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他因3案共判囚20個月。
至於同時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項罪名的4人,其中,李卓人兩罪各判囚18個月;當中6個月刑期,與早前818和831案的1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3案共囚20個月。
同樣兩罪罪成的梁國雄,也是各判囚18個月,當中4個月刑期,與818案的1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2案共囚22個月。
至於何俊仁和陳晧桓,也是兩罪各判囚18個月。何俊仁因8.31案認罪,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只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楊森和何秀蘭,均被判入獄14個月。楊森亦因8.31案判囚8個月,緩刑1年。
由於何秀蘭早前因818未經批准集結案判囚8個月,兩案刑期同期執行,即2案共判囚14個月。
至於,另外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吳文遠,判入獄14個月,由於他另涉去年5月1日遊行違限聚令,判囚14日但緩刑18個月,如今再被定罪,取消緩刑,2案共囚14個月14日。和吳文遠一樣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2罪的蔡耀昌,判囚14個月但緩刑24個月。
只是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單仲偕,判囚14個月,緩刑24個月。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基本法》保障市民集會及言論自由,惟這些權利並非絕對,是受到法律限制。自2019年6月開始,社會持續動盪,暴力事件幾乎每日發生。
案發前兩天有示威者投擲200枚汽油彈。惟被告卻無視風險及警方反對,天真又罔顧現實,以為遊行能夠以「和平、理性、非暴力」方式進行,並舉行記者招待會呼籲市民參與。法官指,此案與之前判刑的818和831案不能比較,因前年10月1日的香港環境更為暴力,考慮到李卓人、陳晧恒、梁國雄和俊俊仁的罪責較高,故採用較高量刑起點。
法官續指,任何人都需要為他們的行為負責,所有被告公然違法挑戰公共秩序,監禁是唯一適合的判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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