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咗壹傳媒肥老闆一百五十萬蚊唔申報,事後仲幫對方喺立法會上「維權」既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朝早上電台節目時仍然死不認錯,繼續話「法律上冇問題」呀、「冇個人利益」呀咁,一啲悔意都冇。
雖然筆錢已經過返畀工黨,但到底「代個黨收住錢先」呢個舉動啱唔啱呢?
其實道理唔係好複雜姐,大家試諗吓,如果要捐錢畀某個團體,你會直接捐去個團體度吖,定會寫張本票俾個團體既主席、入落個主席既個人戶口度吖?咪係囉,件事一啲都唔難明,如果立法會議員話「幫個黨袋住啲錢先」都冇問題既話,咁呢個世界咪亂哂籠;無論在私人機構、慈善團體定係公職人員,都知道「香港有ICAC」架嘛,如果有人俾錢我,話原來啲錢係俾我間公司既,我都即刻耍手擰頭唔肯要,廢事賴野啦。
再講,假設有人俾錢個公職人員,揭發時係咪又可以用「袋住先」做擋箭牌,再將啲錢求其捐哂去畀慈善團體,就可以當咩事都無呀?據曾經在廉署執行署擔任要職既人講,發生呢啲事,廉署已經夠晒理由立案調查,都咪話唔嚴重呀。
阿人另一個解釋仲離譜,話工黨接受由佢「袋咗啲錢先」,有晒會議紀錄,所以冇問題喎。哈,真係好笑,社會對政黨同立法會議員要求好高架,如果成個政治獻金程序根本就唔啱,咁即使個黨覺得OK,都唔代表件事係啱架喎!乜工黨對政治人物既要求唔係好高既咩?定抑或係因為人哥係自己友,就可以寬鬆啲呢?只能講句,完全偏離哂民意呀!
【笑聞一分鐘】阿人解釋聽到耳都「側」 代黨收錢歪理唔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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