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近年興起一股歪風,事無大小,只要坊間有「消息」,甚至只是「傳聞」,指控某位官員或政界人物「可能」牽涉利益輸送或以權謀私的瀆職行為,政黨人士就會即時高調邀請各大小傳媒陪同,到廉政公署總部「舉報」、訪問和拍照。而所謂的「舉報」,大都欠缺實質證據,所謂的證據,更可能只是「傳媒報道」。
最新鮮熱辣的例子,莫過於早前辭職的前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林被指利用從行政會議得到的消息,在政府推出樓市辣招前「偷步賣樓」。事件經傳統和網上傳媒報道,加上報章和網絡上大量沒有事實基礎、失實的「評論」,迅速將林奮強「人格謀殺」。最後,廉署調查顯示林奮強早於去年六月即未任行會時已把其樓宇放售,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亦清楚表明並無證據把林奮強入罪,證實林奮強絕無違規或以權謀私,總算是還林氏一個清白,但他最後仍是辭職求去,白白損失一個人才。
廉署作為香港廉潔文化的橋頭堡及捍衛者,對於一切涉嫌貪污的投訴自然不會、亦不應拒諸門外;現時廉署「立案調查」的門檻不高,這點在社會上其實沒有太大異議,畢竟香港一向奉行「無罪推定」原則,一天法院未判有罪,當事人亦不應被視為犯人,即使受查亦理應沒甚麼大不了。
然而,「無罪推定」這一涉及公平、公正和公義的原則及價值觀,近年卻屢受挑戰,每當官員或政治人物被指控涉貪,而遭人到廉署舉報後,部分傳媒和網民,都會即時大加撻伐,種種陰謀論、欠缺資料佐證的分析,以及種種被扭曲的傳聞都空群而出,總之就是要令當事人萬劫不復,造成其政治誠信徹底破產。
同樣令人憂慮的,乃當這些似是而非的指控出現後,立法會內便會有議員要求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繞過執法和司機機構,視程序公義和香港司法制度如無物。即使動用「尚方寶劍」的動議遭否決,該等議員已經爭取大量曝光機會,個別傳媒更會以大篇幅報道動議遭否決的消息,在一切尚未水落石出時,提早為事件「定調」。
網上、傳媒和立法會議員「合作無間」,被指控的對象即使清白,亦百詞莫辯。更有甚者,當事人已証實清白了,網上網下媒體仍繼續抹黑,連廉署也被抹黑為刻意包庇。簡而言之,這種「人格謀殺」,儼如將當事人放上「輿論法庭公審」,未審先判,當事人在過程中無從辯解、不容澄清,更無程序公義可言。
利用到廉署舉報作為政治「騷」的次數愈來愈多,也愈來愈密。社會大眾要慎思,這種「一屈、二罵、三告狀」的陋習,對社會、對法治中秉持的「無罪推定」原則,造成什麼損害。以媒體和網絡上的「觀感式」報道及評論,毀人清譽、謀殺人格、屈枉無辜,是我們希望在一個追求公義、堅守法治的社會中看見的嗎?動輒「告狀」的人,你的良心沒因你「告錯人」而過意不去嗎?
【港人短評】不應利用廉署作政治攻訐工具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