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蘋果日報》一眾高層被控以「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後,另一立場偏頗的媒體《立場新聞》的高層及前高層昨日亦因同一罪名而被拘捕,其中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更已被正式落案起訴。事實證明,封塵數十年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的「煽動罪」,在《港區國安法》去年在港實施後,正式得到激活,堵塞及填補因《基本法》23條尚未立法而出現的國安缺口;作為真正愛香港的市民,到今天確實不禁要問,若然有關法例在更早的時間已被激活和動用,香港過去幾年的亂象是否不會出現,至少不會發展到失控的地步?
「煽動罪」一直被「封印」
「煽動罪」是歷史悠久的法例,早於上世紀30年代已經被寫入香港法律,有資深大律師早前就曾經形容,這條法例其實就是港英殖民地年代的「國安法」。「煽動罪」涵蓋範圍全面,由禁止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和特區政府、禁止香港居民循不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禁止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到禁止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和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凡此種種,理論上均可用以應對近年香港出現的種種亂象,惟回歸之後,特區政府卻一直未有動用。
之所以法律工具在手,卻一直未能動用,有指全因「煽動罪」跟在本地法律中有凌駕性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所牴觸,故才會一直束之高閣。幸好,全國人大常委通過在去年6月30日將《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使之成為香港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之一,被「封印」數十年的「煽動罪」終於得到解放,可以用於應對香港的實際情況。
《國安法》為「煽動罪」提供基礎
箇中法理依據,其實說易不易、但說難亦不難。《港區國安法》是用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法律地位與《基本法》並列;《港區國安法》第三條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本文討論的「煽動罪」,正正是上述條文中所指的「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在《港區國安法》明確賦權下,「煽動罪」終於獲得重生,有關概念在早前終審法院的判例中亦獲得確立,終院當日已明確指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無可避免地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若當初能用「煽動罪」……
現在回想,若然「煽動罪」在更早的時間,甚至早於2014年之前已被「激活」,香港還會有之後發生的種種亂象嗎?2014年的「違法佔領」,當年在今日的國安疑犯戴耀廷煽惑下全面爆發,若果當年就可以動用「煽惑罪」,一眾領頭羊早就被拘捕,「違法佔領」還有機會醞釀發酵嗎?2016年的旺角暴動,由所謂的「港獨思潮」所引發,那年頭「港獨」宣傳四起,分離主義分子公開宣揚「港獨」、「自決」,結果引發不可收拾的局面,若當年就可以用「煽惑罪」,「港獨」還會肆無忌憚、日益猖獗,甚至發展至2019年反修例暴動嗎?
今日香港,回復難得的穩定和平靜,《港區國安法》應記首功。《港區國安法》公布之初,社會只著眼於當中「四大罪行」,對其可以引發的漣漪效應幾乎沒有任何討論。一年多過去,《港區國安法》效力有多全面、對完善香港法律有多大貢獻、對一眾「賣國者」震懾力有多大,只消問問正四處流竄的逃犯們,包括羅冠聰、許智峯和張崑陽等等,自然可知一二。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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