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上環衝突案,20人於近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還押至下月四日判刑。這次是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頒下判詞後,首宗有裁決的暴動案。法官引用終院判詞指,被告人身處現場並透過行動提供鼓勵,屬主犯身份參與暴動。該案件也給一些仍對共同犯罪原則有疑惑和幻想者做出清晰指示,終院對「共同犯罪原則」的判決並非可讓一些參與者「脫罪」,而是讓控方更聚焦被告行為,涉案當事人只要有違法痕跡,最終還是要負上刑責。
釐清「主犯角色」
終審法院近日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終院的判辭強調暴動或非法集結罪,「參與」是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定罪元素,沒有身處現場的人不可被視為「主犯」;對於身處現場的人,法庭須考慮暴動或非法集結的流動性、被告人被捕的位置和時間、所攜帶的物品等,以裁定他們是否參與暴動。單純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若果被告人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或協助及教唆其他人而被定罪。
也就是說,判詞釐清了定罪的焦點,控方的蒐證重點不僅局限於犯罪意圖,要顧及當事人的行為。要證明涉案人士有透過言語、衣著、標語等,顯示有參與其中。
基於終院判詞,審理上環衝突案法官陳仲衡頒下的書面裁決理由,共有400頁、1,381段,分析了每一名被告的實質行為、裝束、被截停位置及時間和身上攜帶的物品等,逐一列出被告的行為,有被告站在最前排與示威者一同後退,向警方防線築起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示威者;有被告則守衛載滿磚塊的車;法官指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判詞肯定他們絕非旁觀者,最終裁定20名被告暴動罪成,而且均為暴動現場的「主犯」角色。
青年需警醒
正如法官在判詞所指,有些在犯罪現場的青年或許並不知道自己處於非法集結現場,有些則逞一時威風,做出激進非法行為。實際上,近日判決的多項案件,都涉及青年被煽動或通過喊口號、張貼宣傳等方式轉化成為煽動者的情況。青年法律意識不足,煽動者尤其可惡。多項判決已經清晰劃出紅線,再次給社會警示:不要試圖為不法行為找推卸責任的藉口,犯罪行為一旦發生,無論是依據何種法律條文和取證標準,犯法者都一定會付出沉重代價。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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