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哨兵」、「家長車」等一樣難逃法網
「哨兵」、「家長車」等一樣難逃法網

本文作者為網媒編輯伍浩賢


「哨兵」、「急救員」、「家長車」司機、「物資站」、「陣地社工」、「守護孩子」成員,2019年香港街頭大大小小的暴亂中,總會見到他們的身影。不少人有疑問,如果扮演「支援者」角色,看似無直接「參與」暴動,又能否入罪?最近終於有明確答案。


終院早前釐清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定義,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該兩罪。不少人都提出質疑,到底法庭裁決是否變相放生了違法示威者?但如果有留意判詞,就會知道情況是剛好相反,終院說明了定罪原則,事實上更有利律政司的檢控工作,再無灰色地帶。


判詞清楚說明,單純身處案發現場的人並不違法。但若在現場透過說話或行動等提供鼓勵,就會因「參與」犯罪、協助或教唆而被定罪;而且不論是否身處現場,只要涉推動、鼓勵、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原則懲罰,罪責與直接參與的主犯一樣。


換言之,即使不在暴動現場的「後勤人員」,例如在遠處為暴徒把風的「哨兵」、掘磚者、分發裝備補給的「物資站」,以及駕車接應暴徒離開的「家長車」司機,也可分別被控煽惑、教唆及協助罪犯等罪名。


至於身處現場的人,只要證明有「參與」,如着黑衫、戴防毒面具、叫政治口號及做支持手勢,即可被控「暴動罪」;那些「陣地社工」、聲稱要「守護孩子」的長者,他們不時擋在警方防線前面,如果目的是要為暴徒爭取時間離開,故意阻礙警方執法,控方或可起訴阻差辦工、協助罪犯,甚至暴動罪。


還有攬炒派喉舌常說,基於人道原則而在暴動前線的「急救員」,到底是否能入罪?筆者並不清楚,但假扮成「急救員」或記者以逃避警方追捕,是暴徒的常用伎倆;前年理大暴動期間,警方就發現多名無急救資格、並非在醫療機構工作的疑似假急救員。在暴動前線協助傷者是否合理辯解,相信要留待法庭定奪;不過如果他們除了「救人」以外,還會與示威者一同叫口號、做政治手勢,恐怕將會成為有力「罪證」。


對於近日有輿論質疑,過去律政司要「告到盡」,傾向控告刑期較重的暴動罪,所以今次終庭判決如同輸了一仗。事實上,終院判決只是釐清法律觀點,不存在所謂的「贏輸」問題。律師司有終院的清晰指引,日後在判斷要檢控的罪名、援引的法律原則方面將會更精準,被告再無「法律罅」可走。如果硬要說「贏輸」,如今贏家就是香港的法治社會及公義,輸家就是一眾違法者。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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