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又如何?
【鐵筆錚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又如何?

近年法庭處理大量反修例暴動案,並引發一個法律爭議,到底不在場的支援者能否被控暴動罪?今早終審法庭頒下判決,表明不能以「共同犯罪」(又稱「夥同犯罪」)原則,控告不在現場的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不少反對派支持者隨即在網上留言,說什麼終於「討回公道」、「感謝」上訴人湯偉雄夫婦云云,筆者恐怕他們是未有看清楚判詞內容,高興得太早。


網民誤解法庭判詞?


由於判詞提到,「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非身處現場的被告不可視為主犯。於是不少網民都誤以為,違法示威中的「哨兵」、「家長車」司機(駕車協助示威者離開的人)、「文宣組」等支援者,終於可以「甩難」;控方日後就沒辦法處理他們的刑責問題,只能眼白白讓他們逍遙法外,但這當然是大錯特錯的想法。


關於這一點,判詞中就強調,『推動、鼓勵、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原則懲罰,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簡單來說,縱使「夥同犯案」不適用,也有其他引伸控罪,而且從犯的懲罰與主犯相同,因此不存在任何法律漏洞。以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人,肯定是過於天真。如果不想承受懲罰,只有一個方法,就是守法不要犯法。


不同「崗位」 不同罪責


如果有基本法律常識,都應該會知道,反修例暴亂中擔任不同「工作崗位」,其實都可能違法。例如,做「金主」、在網上呼籲其他人參與違法示威,都有機會觸犯煽動、慫使或促致他人參與等罪行;至於所謂的「家長車」,就有會被視為協助罪犯逃走,事實上今年4月,就有兩名疑似「家長車」司機,涉在前年理大暴動案期間,駕車助示威者逃走,被控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罪」。


從這次事件,不難看到反對派支持者扭曲的心態,終究還是黑白不分,時刻想包庇違法者。大家應該記得,在反修例暴亂期間,暴力示威者在前線破壞,總是有人為他們撐傘擋住閉路電視及鏡頭,過後也有人設法為他們的暴行辯解、美化。如今有人為誤解法官判詞而高興不已,心態上亦是如出一轍。暴亂雖然已經落幕,但部分人的反抗心理,視法律、公義如無物的心態,仍然是死心不息。


過去反對派支持者經常批評「法治已死」,不過是因為法庭裁決不符合他們的心意。在質疑法治之前,他們應該撫心自問,自己可曾有尊重過法治?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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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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