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港存在逾三十年的支聯會,正式從公司登記冊中被剔除,意味此組織在法律上徹底從香港消失。毋庸諱言,雖然支聯會已被正式起訴違反《港區國安法》,惟政府今次取消該會公司註冊,是履行政治責任下所作的政治決定,跟相關案件完全無關。部分不知就裡或斷章取義者,批評政府今次是未審先判,明顯是對相關法例的曲解/誤解,社會各界對此都不必有任何避諱,必須直氣壯講出箇中道理。
法例賦權作政治判斷
政府今次是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賦予的權力去取消支聯會公司註冊。相關條文內容非常清晰,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一間公司,是保安局局長本可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其運作或繼續運作者,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上述條文當中,並無涉事公司必須被判定有罪的前設或前提,意即只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判斷、相信有關公司在《社團條例》下應被禁止運作,即可將其從公司註冊名單中剔除。簡單而言,那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政治判斷,所作決定亦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政治決定,這跟支聯會是否有被判定違法完全沒有關係。
《國安法》下確立「政治紅線」
跟宣揚煽動「港獨」的行為一樣,支聯會以往之所以一直存在,只因特區政府一直未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沒有就《基本法》23條立法。此一狀況,自去年六月三十日《港區國安法》在香港頒布實施後已全面改變,特區政府有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理依據,以往因國安法缺如而未能禁止的組織和行為,今天已不能在香港繼續存在,這就是所謂的「政治紅線」,一條既不能踐踏,亦不能踰越的「紅線」。
事實上,《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的確徹底改變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政治和法律環境:舉一最新鮮熱辣的例子,立法會昨日通過修定《電檢條例》,列明檢查員需考慮電影上映會否危害國家安全,有關修訂,正正是要配合本身是全國性法律的《港區國安法》要求。另一例子,教育局早前亦就維護國家安全,提供行政及教育指引予全港學校,藉以提高學生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凡此種種涉及國家安全的工作,政府部門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根本沒有權力去推行。
支聯會綱領早已違法
總括而言,正正由於以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欠奉,特區政府才被迫容忍支聯會,甚至是一些「港獨」組織可以「合法存在」,惟香港市民必須先明白,這種所謂的「合法存在」其實非常畸形,皆因《基本法》對此早有要求,只是沒有屬於執行性質的法律配合,才會出現這種所謂「合法存在」的法律漏洞。如今看來,支聯會所高舉的綱領,其實自回歸後的第一天起已是違反《基本法》,延宕至今才遭「取締」,本身既是支聯會的「幸運」,亦是香港的「不幸」。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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