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引用《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條文,要求支聯會在9月7日或之前提交資料,但支聯會一眾常委高調表明拒交資料,並到警察總部遞信申述立場。結果,國安處今早採取行動,拘捕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另外三名常委。支聯會早屆窮途末路,拒交資料,既是公然挑戰國安法,亦讓人懷疑背後有更大犯罪事實。但無論如何,法律權威不容挑戰,香港要正本清源,就必須在大是大非上站穩立場,對氣焰囂張、危害國安的犯罪行為必須嚴懲,對嚴重威脅香港法治穩定的行為必須下劃出具震懾力的「紅線」。
行動迅速 維護法律權威
根據實施細則,任何人士和團體不遵國安處提交資料的要求,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半年;如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這是刑事罪行。
支聯會事先張揚不會遵從警方要求提交資料,更妄稱警方行動是「濫權」、「無理要求」,狡辯「無收外國錢、無受外國指使、不為外國利益做事」云云,更有成員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企圖阻止警方執法。這顯示其絲毫沒有對法律的敬畏,暴露其明目張膽對抗到底的惡劣態度。鄒幸彤本身是執業大律師,卻視法律如無物,是知法犯法,蓄意挑戰香港國安法,可謂無法無天。
法律絕不是擺設,違法必會受到嚴懲,鄒幸彤等人被拘捕,是違法必究的公平正義。尤其是國安法頒布之後,香港由亂及治,香港重回正軌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支聯會藐視國安法,影響惡劣,維護國安法的權威,是體現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寧的決心。若對挑戰國安法等法律的行為縱容拖延,會給社會信心及安全感造成巨大打擊。香港警方行動迅速、嚴格執法,彰顯國安法權威,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是挑戰法律還是掩蓋罪行?
話說回來,支聯會拒絕提交資料,一方面固然是公然挑戰國安法,另一方面亦帶來更大的疑問:到底支聯會是否試圖隱瞞更大的罪行?眾所周知,支聯會成立30多年來,一直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國家執政黨為綱領。在國安法實施後,支聯會依然高舉反對國家執政黨的旗幟,而支聯會的核心成員更與外國勢力有千絲萬縷關係。
倘若「支聯會」真心認為自己不是「外國代理人」,就應當應警方的要求提交資料,以證清白。但支聯會以各種藉口拒交資料,不免讓人懷疑警方的調查擊中其要害,將會暴露支聯會與反華勢力的關係,所以支聯會擺出強硬姿態,企圖再營造「濫權打壓」的假像煽動對抗,而自己則急急解散。
不過,無論鄒幸彤們是否合作,都無礙警方調查。拒絕警方調查亦不可能推脫罪責。若是企圖用最輕的刑罰掩蓋更嚴重的罪行,那犯罪遲早都會被追責,若有人企圖毀滅證據,只會罪加一等。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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