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尋日起訴歌星黃耀明同反對派政客區諾軒,指佢哋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即係「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某候選人」。廉署話,黃耀明喺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期間,喺區諾軒嘅造勢晚會上唱咗兩首歌,並且喺表演尾聲,呼籲出席集會嘅人投票畀區諾軒。消息公布後,部分偏激之人,就將黃耀明被捕一事形容為「國際醜聞」,明顯不滿廉署嘅行動。囍雨真心懷疑,佢哋其實知唔知發生咩事、又明唔明白法律要求先?
查錫我:廉署執法合理
其他人講道理,反對派可能都唔信,但係「同路人」講,應該夠說服力啦?本身係大律師嘅公民黨創黨黨員兼前廉署總調查主任查錫我接受傳媒訪問時解釋,廉署今次執法係合法合理;佢仲提出法律觀點,認為現行《選舉條例》雖然冇清晰定義「娛樂」,但演唱者身份好可能會有影響,而今次被捕嘅黃耀明,本身就係歌手,而且明顯呼籲在場者投票畀區諾軒。查錫我仲講到明,希望社會相信廉署執法係公正嘅,呢番說話仲唔係大巴車落質疑廉署執法嘅反對派塊面到?
違法嫌疑確實頗重
咁啦,就等囍雨簡單分析一下案情啦。呢單案包括三個元素,就係有歌手、有唱歌表演,同埋拉票。以囍雨對法例嘅理解,條例本身係禁止提供「娛樂」誘使他人投票,所以歌星去造勢晚會,甚或上埋台唱歌,理論上都應該唔犯法;但如果佢即場拉埋票,三個元素同時出現,咁就有違法之嫌喇。講真,如果換轉係五音不全嘅囍雨上台唱歌,相信冇人會認為係「娛樂」,但黃耀明本身係歌手喎,知名度又高,咁佢唱歌之餘仲要公開拉票,違法嫌疑當然好大啦!
老老實實,每一次有反對派中人被捕同起訴,社會上總有人質疑「執法不公」,甚至將矛頭指向建制派,轉移視線話佢哋都有違法嫌疑云云。就好似今次咁,一樣有人質疑建制派嘅造勢大會都有請歌手唱歌,質疑廉署點解又唔一併執法。囍雨想同呢班人講,如果覺得有人違法,請佢哋去舉報。如果從未舉報,廉署又點樣調查?都未調查,又點可以叫「執法不公」呢?唔好屈得就屈啦,拜託!
查實早已有好多法律界人士同學者講過,每宗案件都必須獨立審視,唔可以一概而論,因為每宗案牽涉嘅證據、情節、環境同時空都不盡相同,好多時都唔可以直接比較。今日香港,好多人會掛住專家學者嘅名銜招搖撞騙、亂噏一通,一不留神,隨時會畀佢哋名銜呃到。衷心奉勸大家,唔好以為專家學者講嘢就一定啱,以今日香港而言,首要一定先搞清楚來龍去脈、其次係審視發言者有冇既定立場,聽多啲唔同角度同立場嘅意見,再仔細分析,咁就唔會畀人誤導啦!
圖片來源: 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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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的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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