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外國撐《生果》 撐它危害國安?
【鐵筆錚錚】外國撐《生果》 撐它危害國安?

但凡關於政治、反對派的事,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他們不問究竟,通常都會「支持」到底,例如前年香港受到反修例運動的暴亂所影響,美國有政客形容為「美麗風景線」;有香港人聲言不滿香港政府要移民,又有國家提出計劃「接收」香港人,所接收的港人甚至包括通緝犯。今日,在港作亂26年的《生果報》要倒閉,外國以至境外勢力當然會發聲聲援,筆者只想問一句,如果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媒體是在英國、歐洲或美國,這些媒體會有什麼下場?


外國都有國安法


對於《生果報》倒閉,英國外相藍韜文稱港府的行動令《蘋果》被強行關閉;英國外交部發聲明指「《港區國安法》賦予的權力,正被用作限制自由和懲罰異見的工具」;歐盟駐港澳辦事處則聲稱「北京強加」的《港區國安法》,是用來以扼殺新聞及表達自由,嚴重破壞了自由多元與開放的社會;至於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則表示「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每個人都有自由表達嘅權利,當然包括所有新聞工作者或媒體成員」。這些外國勢力,都忽略了兩個重點,其一是《生果報》做過什麼,其二則是「國安法」不是中國及香港獨有。


與外國勢力說道理,其實沒有大意思,因為他們所持的,根本就是「雙重標準」,如果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的事情發生在英國、歐盟國家以至美國等,他們出手絕對比港府「快狠準」;但如果事情是發在中國包括香港特區,他們就會認為這只是爭取民主自由,或體現新聞自由的問題,當中原因,大概就是香港的反對派媒體、政客是他們的「同路人」,「同路人」反中、反共,他們當然支持。


但筆者還是想問,外國勢力諸如英國、美國,沒有《國安法》嗎?當年英國政府派警察到《衛報》要其員工打爛存有斯諾登資料的硬碟,不是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嗎?在美國,犯下叛國罪,最高刑罰不是死刑嗎?為何情況套用在香港,港府、執法部門就成了扼殺自由的「兇手」?難道以自由之名,就可以涉嫌違反法律,包括後果極為嚴重的《港區國安法》?


如果在美國勾結外國


筆者在想,如果有美國公民或媒體,與外國勢力勾結,媒體老闆聲稱為外國而戰,媒體請求外國干預美國事務,這媒體以至媒體老闆,到底會有何下場?會否不是光明正大的被拘捕,而是直接被「消失於天與地」?人們經常說,做人要將心比己,為何一些在外國不被容許的事,發生在香港時,涉事者反而會「頭上有光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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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ger1245@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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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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