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早採取行動,拘捕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一名20歲男子。事發《國安法》實施後的首個「六四」,可想而知,必然又會招致一連串抹黑、攻訐,又被形容為「政治打壓」。筆者想說,先別急著上綱上線、轉移視線,請先搞清楚,警方動用的,不是《國安法》,而是《公安條例》;一個明令禁止的集會,一個未經批准的集結,偏偏有人不僅自己要組織參與,還要宣傳、煽動他人參與,即是,一早已經告知你法律後果,但你仍要執意以身試法,那對不起,警方就要執法!
在此,筆者又要先不厭其煩的強調一句,警方之所以不批准支聯會搞「紀念集會」,最主要是基於現時香港疫情未除,如果大批市民此時聚集活動,隨時可能令原本已經趨於緩和的疫情在一瞬間又反彈。
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
在此前提下,鄒幸彤等人卻在上訴失敗後仍然不理勸諭、四處宣傳,例如透過不同社交平台叫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集結、聲稱「守這已有 32 年的約定」,又例如在報章撰文呼籲「今晚8點,希望見到你的燭光」等等,其實都是對人對己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不理違法風險,是對市民不負責;漠視疫情風險,是對公共衛生安全不負責。搞「紀念」,就可以不守法?有政治理由就「大嗮」?
警方今次採取執法行動,筆者認為最大的啟示和警示作用,就是大家要明白,任何理由,都不是可以違法的理由。抽離政治元素看本質,當中其實是一個法律問題——宣傳、公布或者煽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當然涉嫌違法,結果就是被拘捕;同樣道理,市民如果聽信教唆、親身參與,當然也脫不了法律責任,被捕的就是你自己。
政客叫大家「守約定」或者「各自行動」,其實潛台詞就是叫大家「一起挑戰法律」?那麼換個角度,如果以身試法都不用負責,警方執法就是「打壓」,請問,香港還需要法治嗎?類似的例子,經過一場反修例運動,大家已經看過不少,逾萬人被捕的「前車之鑒」擺在眼前,市民還要「上當」?
美國人就「精明得多」
說到這裡,請允許筆者「岔開話題」一提,在「六四晚會」問題上,似乎美國人就「精明得多」,筆者留意到,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一早已經在網頁及fb專頁貼出告示,叫自己員工「避免到維園」、「保持低調」等等,明顯是提醒自己人迴避法律風險,只是,他們有沒有叫香港人「不要出來」?所以,大家明白未,美國人想要的,是見到香港那條「美麗風景線」,但無想過要與你「同行」。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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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一吟
3年前shuyicai58@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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