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喺立法會某會議上,特首林鄭月娥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表示法援制度在選取律師等細節上,可以「再重新檢視」。點解會有立法會議員提出質詢,最明顯嘅原因同例子,當然係因為無爆眼嘅「爆眼女」竟然成功取得法律援助、用公帑「挑戰」政府啦!囍雨留意到,關於「爆眼女」案件,法援署長鄺寶昌解釋,當事人最初申請時,法援署拒批,但每個申請人有權上訴,喺呢件案,申請人上訴得直,所以最終批出法援,「是法例要求、依法辦事」。根法例要求、依法辦事,但囍雨諗到嘅問題係,明明無爆眼仲可能違法嘅「爆眼女」,竟然可以用公帑挑戰政府,事件本身合唔合理先?
合法但不合理?
有立法會議員以至市民大眾如此關心「爆眼女」一案,當中關鍵,係在於反對派指控警方「射爆人隻眼」,而警方調查案件、申請手令時,「爆眼女」竟然可以因為警方唔肯提供手令副本呢個無關痛癢嘅細節去挑戰政府,而且能夠申請到法援,即係用返公帑去「打政府」,「爆眼女」上訴得直所以獲批法援,合法、合程序係一回事,合唔合理,係另一件事。
關於「爆眼女」一案,其實坊間早有社會人士分析過案件,例如批出法援要經過兩個審查,一個係經濟資格審查,另一個係案情審查。所謂案情審查,簡單啲講就係官司值唔值得去打、有冇得打。就當「爆眼女」過到經濟審查,但佢呢單案嘅性質,講白啲就係有人想阻止警方進行調查,乜呢類案件都值得批法援俾佢打官司咩?
有問題 就要改
因為「爆眼女」係按程序上訴繼而獲批法援,公道啲講,呢個未必係法援署內任何人嘅「問題」,但用另一角度睇,既然法律以至制度可能「有問題」,係咪應該要改呢?囍雨留意到,法律援助服務局主席梁永祥,佢聽到政府有關意見,表示與法援署長鄺寶昌再與政務司長辦公室商討後續安排,囍雨歡迎有關方面跟進,先不論改革邊個方面,囍雨認為當中有一大原則一定要做到,就係法援唔可能成為反政府分子「無理」用公帑挑戰嘅工具。一般刑事案件等,合資格嘅被告,當然有權得到法律援助,但如果案件性質或個別人士本身「大有問題」,而相關人士又用公帑同政府「抗爭」,咁市民要為此埋單,係為咗咩呢?
原圖:文匯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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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一吟
3年前shuyicai58@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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