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反修例風波期間,曾出現一股「私了」歪風亂象,示威者只要認為某人「唔順眼」,例如看到有人舉機拍攝示威現場,或懷疑對方是「便衣警員」,立即不由分說一擁而上包圍,甚至暴力對待。前年7月7日九龍大遊行後,就有一名女子在旺角受到這種無妄之災,遭示威者非法禁錮及非禮。事後三名涉案者被捕及起訴,當中兩人更報稱是中學教師及社工。案件今日判刑,三名被告罪成分別判監禁10至15個月,各向事主賠償一萬元。筆者想說,暴力從來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執行私刑傷害他人者,必定會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斥被告「極之自我中心」
正如法官練錦鴻在判刑時指出,女受害人在公眾地方拍攝並無問題,即使對方是女警,在場拍攝搜證,也不構成對她作凌辱的理由;他更直斥眾被告不僅「極之自我中心」,以為挾一己之善及相信自己無私行公義,理直氣壯地以為應被社會接受及法律寬容對待,想法與他們口中的「惡法及暴政」如出一轍。筆者認為,這次裁決亦是對社會大眾發出清晰訊息,不論示威者自以為犯法的出發點有多麼「崇高」,亦要為行為帶來的惡果負責。如果案件涉及嚴重傷人及破壞社會安寧,恐怕刑罰將會更重。
不論任何身份 犯法就要「找數」
任何文明社會都不會容許「私了」行為,香港當然不會是例外。反修例風波期間的「私了」事件,受害人經常被毆打至頭破血流,甚至有人被淋易燃液體後放火燒至重傷、被磚頭擲死,社會不能再容許這些事情再發生。雖然此案女事主只是四肢受傷,看似傷害程較低,但事發後她情緒長期低落,因而染上酒癮;又遭人「起底」,導致求職出現困難,甚至在街頭無故被人辱罵。這一切都是源自被告們的違法行為,他們自然要事件「找數」負責。
案件中最令筆者驚訝的是,涉案其中兩名被告竟分別為社工及中學教師。社工的職責不是以協助他人為已任?身為教師竟然參與「私了」?縱然他們在罪成後,很大機會無法重執教鞭、再做社工,但對受害人的傷害已成,試問又如何彌補?他們的行為對整個行業的專業形象造成嚴重打擊,其他青年人、學生「有樣學樣」又如何是好?暴力從來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如果「私了」事件發生在其親人、朋友身上,又會有什麼的感覺?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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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一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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