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律師公會夏博義嘅問題,自佢上任以嚟各界人士已經「討論不絕」,當中嘅討論重點在於,從夏博義嘅種種言行,都明顯顯示佢係一個「反華政客」,但佢最近接受傳媒訪問,就強調自己並非政客,亦非反華人士,所以對他人形容佢為「反華政客」而感到「不悅」。「不悅」與否係一回事,佢做過、講過乜,則係一個事實問題,如果夏博義話自己唔係「反華」,咁囍雨嘅質疑好簡單,就係夏博義點睇西藏「自決」嘅問題呢?
已退出所屬政黨?
近日,夏博義接受某報章訪問,透露自己上任後已經向英國自由民主黨申請即時退黨,依家同英國毫無「政治聯繫」,所以喺香港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並無利益衝突云云。但喺同一個訪問,佢又提到自己受聘於一啲涉違《港區國安法》嘅被告,而佢哋嘅建議保釋條件之一係「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級別議員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夏博義為咗竭盡所能代表客戶,所以決定全面退出英國自由民主黨,並希望退黨「即日生效」。睇到呢度,囍雨有啲混淆,到底夏博義係為「無政治聯繫」地做公會主席所以退黨,定係因為要「服務好」客戶,所以退黨?
至於係咪「反華政客」嘅問題,囍雨覺得大家要睇夏博義喺一段「長時間」內做過啲乜。講遠少少,相信大家都可能睇過或者知道2008年佢有篇文章講「西藏自決」,當中支持西藏「自決」嘅意味頗濃;講近少少,佢一當選為公會主席,就對準《國安法》嚟發炮;直至最近,又「聲援」前年8.18、8.31未經批准集結案嘅被告。呢啲事件,有針對港府、法庭嘅意味,甚至予人感覺係「劍指」中央!
遊行示威自由 須有法律限制
綜觀夏博義近日嘅訪問,佢強調《基本法》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但囍雨反而質疑,有集會、遊行同示威自由,係咪就無法律規範呢?例如《公安條例》已經被法庭裁定為合憲,團體或政客集會、遊行,應該依照法律去申請同獲批,先係合法遊行;喺呢個前提底下,政客唔守法,係咪可以「免責」呢?又或者,法庭眼見當時社會環境嚴峻,判決係咪要具阻嚇力呢?呢啲一般人都會明白嘅事,難道以夏博義嘅專業,就只係從「反對派視角」出發?夏博義強調自己唔係「反華政客」,但諷刺嘅係,佢一言一行,都反華味况甚濃呢!
原圖: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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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98****49
3年前Happy21
3年前Happy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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