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法援資源 理應用得其所
【諸行無常】法援資源 理應用得其所

法律援助服務是本港法制的重要一環,確保不會有人因欠缺經濟能力而沒法尋求公義。然而,近年申請法援個案高企,開支大增,已引來社會不少質疑的聲音。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早前就批評,讓法援申請人可自選律師是嚴重的制度漏洞,例如有律師可以鼓勵申請人打官司,之後要求對方指明自己做代表;亦有不少人不理會案件性質,紛紛挑選資深大律師作代表,費用不僅高昂,而敗訴時甚至要支付對方的訟費,由納稅人的公帑「埋單」。筆者想說,法援的支出畢竟是公帑,當局是否應該檢視現有制度,確保資源能夠用得其所?


或催生反修例案「律師圈」


其實早前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亦曾指出,反修例案件的被告,或傾向選擇與自己政治理念相同的律師,在法援「自選律師」制度下,或形成一個專接反修例案律師的圈子,但問題在於,法援署所支付的律師費全來自公帑。黃汝榮又透露一個由來已久的傳聞,部分刑事案件存在「中介人」,一方面協助訴訟人申請法援,一方面聯絡特定律師,從中抽取佣金為回報。這傳聞的真假,筆者不得而知,但筆者認為,當社會及法律界人士都指出法援制度的相關問題,是否代表相關制度有檢討空間? 


應考慮取消「自選律師」安排?


法援為申請者提供支援,故然是要從保障他們的利益角度出發,但是否等於應該任選律師?如果法援署按照案件的性質,再為申請人安排合適的律師,並規定指派的律師是要對處理該類案件有一定認識,是否都能提供一樣保障,又能解決現有制度可能出現的問題?正如市民到公立醫院求診,亦不能指定醫生,但一樣無損病人的權益。還有一點,如果法援申請人輸掉官司,若最終都是要由政府「找數」、納稅人「埋單」,法援署是否應該謹慎審批每宗申請,仔細研究每宗案件的證供是否具有提供援助的必要性呢? 


對於法援制度有否被「濫用」,筆者不能下定論,但大原則是法援的資源必須使用得宜。根據法援署的統計,法援費用總支出由2014/2015年度的5.67億元,急升至2019/2020年度的11.33億元,支出甚為龐大,社會要求檢視乃合情合理。不知道當局會否考慮社會意見,全面檢討有關制度,繼而作出相應的改善、改革呢?


圖片來源: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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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85290****55
    +85290****55
    3年前
    1 回應 檢舉
    財政緊絀,但法援卻被濫用,納稅人金錢慘被蠶食,支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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