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訂去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因應疫情而押後,其後港府宣布一項特別安排,除了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的12名參選人外,向其餘參選人獲發全數已花費的選舉開支。不過,近日當局更新有關申索指引,提及若參選人涉違《港區國安法》罪被調查、起訴,案件結束前都不會獲發還選舉開支;倘因涉非法選舉活動而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將失去收取選舉開支的資格。筆者認為,當局的做法相當合理,而且理應如此,大家試想想,如果有人違反《國安法》,當局還要向其發還選舉開支,豈不是變相「資助」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證無罪可獲發還 反對派在怕什麼?
當局宣布新指引後,不少反對派人士都提出反對及質疑,有人批評指引是為反對派「度身訂做」、「僭建」條款,程序公義上說不通云云。筆者必須重申一點,如果有人觸犯法例,而且是涉及《國安法》下的嚴重罪行,如果當局還「給錢」他們,這才有違常理吧!若參選人涉違《國安法》被調查、起訴,未有任何裁決之前暫停發還開支是相對穩妥的做法。反之,如果當局照樣發還開支,日後倘若有人被裁定罪成,隨時又要再次收回款項,做法不但廢時失事,屆時還能否收回全數款項亦是一大疑問。其實當事人只要沒有做過違法的事,當終止調查或司法程序結束,一樣能申領開支,急什麼怕什麼?
反對派自己搞出「大頭佛」
至於程序公義的問題,反對派或認為新指引對他們不利,就將其視之為「打壓」、「不公義」;但大家應該從另一角度想想,有人破壞選舉、以癱瘓政府、奪權政變為目標而參選,當局還向其發還選舉開支,做法如同變相給予資源讓他們繼續破壞社會,這又是什麼的公義?凡事有果必有因,反對派有想過當局為何會修改指引嗎?如果無人搞違法選舉、無人涉違《國安法》,何至於此?說到底,其實一切又是反對派自己搞出來的「大頭佛」,事到如今還想怪誰?
反對派發起「35+初選」,企圖透過選舉奪權,通過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從而逼特首下台。他們打著如意算盤,想一邊當立法會議員支公帑,一邊反政府;如今他們的心態如出一轍,似乎最關心的是能否獲發選舉開支,在政府身上取得資源繼續反政府。筆者認為,這次當局更新指引是好事,亦絕對有必要,想香港「攬炒」的人,別再妄想能拿公帑「謀反」!
圖片來源:民主動力社交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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