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份工作都會各自的要求及入職條件,比方說是學歷水平、工作經驗、專業知識等,而公務員作為服務大眾的公僕,更有相應的責任和法定要求。然而,公務員事務局早前公布,截至4月1日有129名公務員拒簽效忠聲明,其中25人已自行離職,其餘的大部分已經被停職。筆者想說,公務員對政府效忠是既有要求,同時亦是應有之義,如果有人對政府有不滿、不願意效忠,為何當初又要選擇加入政府、做公務員?
令人費解的拒簽「解釋」
公務員拒簽效忠聲明本身就於情於理說不通,而更有問題的是他們對於拒簽的「解釋」,例如有人質疑聲明會損害言論自由、不同意聲明內容,或認為簽署聲明會與持有外國國籍有衝突等。以上的理由,當然不會接受,當局已表明會按照程序於未來數月要求他們離開公務員團隊。筆者必須強調,其實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及向港府負責,是《基本法》及《公務員守則》下對公務員的一貫要求,公務員受聘時已知悉及接受,如今只是換個宣誓方式再次體現要求,為何會有些公務員突然表示不同意?還有,公務員雖然有表達及言論自由,但這並不代表毫無界線;如果有公務員一邊公帑出糧,一邊反政府、損害政府聲譽,大家認為可以接受嗎?
宣誓效忠是國際標準
據《公務員守則》規定,公務員必須恪守政治中立原則,連如今偏幫反政府人士的公務員事務局前局長王永平都解釋過,政治中立原則是包括當政府作出決定後,公務員應該全力支持及協助官員解釋政策,爭取立法會及大眾的支持。換言之,即使公務員不同意政府的政策,但既然身在其位,就必須盡責履職,不能受其政治立場影響。如果公務員連基本要求都做不到、不願意做,其實是否應該一早辭職離開?還有,大家要想想,世界哪有一個國家或地區,會接受不效忠政府、損害政府聲譽或利益的人擔任公務員?就拿美國、加拿大及德國為例,他們均有要求公務員必須宣誓,甚至會向應徵公務員的人先做背景調查,這就是國際標準!
筆者認為,除了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效忠聲明以外,港府是否應該考慮增設一套新機制,持續監察公務員隊伍,確保符合相關要求。說到底,公務員如果不滿意政府、相關的工作守則及規定,不如及早離開公務員團隊;換個角度,其實這些人也沒資格留低!
圖片來源: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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