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今日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修訂內容包括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加入新罪行,禁止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廢票,相關違法行為最高可判囚3年。
此例一出,一些媒體和反政府聲音又「循例地」反對,挑幾個「關鍵詞」然後斷章取義營造「政府不准選民投白票、投白票即違法」的效果;有一向偏幫反政府聲音的法律學者亦提出質疑,認為不投票或者投白票「乃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不會影響選舉結果,何來破壞選舉」云云。筆者想說,如此「拗下去」,其實是「捉字蚤」遊戲;大家不如先看清楚最基本的問題:現在政府要立例規管的,到底是不准選民投白票,還是不許有人鑽法律空子破壞選舉?
不能煽惑、施壓他人
按照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所解釋,如果有人「公開煽惑選民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有可能會對選民製造不當壓力,影響選民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投票權」,即屬破壞選舉的行為之一。筆者姑且嘗試幫大家「解畫」,舉個例子,如果一個選民決定投票給誰、或者投白票,甚至不投票,那都是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沒有問題;但如果有人利用各種文宣、展示、乃至公開平台,煽惑、施壓其他選民行使權利或者投票意向,那就另當別論,在新例之下,就極有可能涉嫌違法。這道理其實很淺顯——票怎麼投,你有你的自由;但你憑什麼去左右、干預別人的自由?一旦出現類似的破壞選舉行為,能不管嗎?
今時今日,筆者發覺不少人動輒就將政府有任何立法、規管,等同於「限制自由、權利」,這種思維既不理性、也易令自己受人誤導。就以今次政府修例來說,筆者認為,大家看待問題,不能脫離香港的「實際情況」。
有破壞 就必定要防範
首先,中央主導特區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後,社會上旋即出現有人企圖組織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這顯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針對性破壞。試問,如果沒有人意圖搞破壞,政府又何須立法規管、防範?其次,事實上在現行的《選舉條例》中,本身已有針對脅迫、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或不投、投予誰」等舞弊行為進行規管,那麼承接前點,當香港的「實際情況」發生改變,相關的法律制度自然也要與時俱進;過去法例沒有涉及到的情況,不等於「今天不會有、明天不會變」。再者,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針對香港的實際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二中,特設條文要求特區依法規管操縱和破壞選舉的行為,如今本地落實相關立法工作,根本就是應有之義。
其實說到底,防範、制止任何意圖破壞本港公平選舉的違法行為,正正就是為了保障所有選民的投票權利和自由。政府為何要出手?因為反對派破壞香港的方式,無孔不入、無所不用其極!
原圖:大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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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852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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