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是港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亦是應該履行的公民義務。不過,市民是否參與投票、投票予那一位候選人,甚至投白票都是個人選擇,不容他人「教導」或干涉。選民可按自己意願投票,但如果有人煽動他人投白票、廢票,又會否有影響選舉之嫌?這方面絕對值得大家研究、商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近日出席立法會會議,期間就談及到相關問題;他認為每個人都有權是否投票,但若有人組織或煽動他人投白票、廢票等,某程度上是嘗試操縱選舉結果,亦提到當局將研究是否需要作出規管。筆者認為,如果「煽動投白票」將成為一種風氣,特區政府或有必要採取措施應對。
當局有責任規管破壞選舉行為
要確保能選舉公平、公開、誠實地進行,法律的規管及保障相當重要。其實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當中就明確規定港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由此觀之,找出選舉程序及法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既是責任所在,亦是保障市民利益的必要之舉。然而,香港現行選舉條例雖然明文禁止選舉舞弊行為,至於具體到涉及有人煽動投白票、廢票行為,是否存在灰色地帶等問題,需要當局仔細研究。
煽動投白票或影響選舉結果
選民如何投票是個人自由,投白票或許都是表態的方式,但如果有人呼籲、煽動支持者投白票,似乎就是另一回事。大家要想想,若選民受煽動而改變投票意向,這樣又是否合適、是否符合選舉的公平原則?再者,之所以需要選舉,乃是給予機會選民選擇賢能,自己想投白票,是自己的事,但干預他人,就有破壞選舉之嫌;現行法例未必處理到,不代表政府會任而為之。就如中央之前制定《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行為就不會再被「容許」一樣。
社會仍然有人借此反對中央修例,歸根究柢,或許是出於對完善選舉制度的不了解;但筆者認為,對選舉制度不了解,可先嘗試理解中央如此做,是為着香港整體福祉,選舉制度完善了,政府、議會才能順利走下去。事實上,呼籲他人投白票,即叫他人斷送放棄選擇代表的機會,個別人士不投票,也請不要「打搞」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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