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參與前年8.31未經批准集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同埋民主黨前主席楊森選擇認罪,據報,李卓人喺被告欄稱「我認罪,但我沒有做錯,歷史將宣判我們無罪」,而楊森亦確認其「認罪不認錯」嘅立場。廣男真心疑惑,所謂「認罪不認錯」,到底係咩概念?如果個個都話「我有罪但我無錯」,社會其他人又效法,仲成世界嘅?
有罪無錯 危險概念
廣男首先要指出,呢種「認罪不認錯」嘅概念,係極度危險嘅!舉個例,如果一個暴動犯,話自己認罪,但基於過程中佢自己「無傷害過人」而且佢覺得為民主、自由,企出嚟係啱嘅,所以自己「佢無錯」;呢種想法推而廣之,其他人包括年輕人見到有一種「犯罪都可以無錯」嘅思潮,都效法起上嚟,絕對衝擊到法治!
講返今次案件,當然亦會如以往嘅《公安條例》案件一樣,都會涉及到《條例》嘅爭議性;廣男覺得《條例》嘅設立,係在於要保障公共秩序以至安全,有人如果犯咗法,唔係無傷到人或者唔係好阻到道路就「無事」。今次無產生衝突,咁下次呢?或者再下次呢?要保障公共秩序,最好就係由執法部門去規管同監察,唔應該因為一句「公民抗命」,所以就唔駛守法,然後仲要堂而皇之去「指控」政府或者其他人。
民主自由 不等於可為所欲為
同理,不論反對派政客係爭取緊民主還是自由,當然亦唔係唔守法嘅「正當理由」!打從2014年違法佔領開始,反對派鼓吹起「違法達義」嘅歪風,不論係違法「佔中」、旺角暴動以至反修例運動,實在太多以「政治之名」違法嘅人,如果今次黎智英等人嘅未經批准集結案可以因為「公民抗命」或者自居「政治犯」而獲輕判,咁就會對社會釋出極壞訊息,「因為民主、自由、政治」,原來會獲得「優待」。
其實犯咗事,直接承擔罪責,表明自己有罪兼有錯就係最好,講什麼「認罪不認錯」、公民抗命,可能只會「教壞細路」。最後,廣男想問一句,如果今日反對派可以因為政治理由而選擇唔遵守某條法例,他日佢哋有其他理由,係咪又唔駛守其他法例呢?若然李卓人以至楊森等人嘅求情理由被接納或構成減刑因素,此例一開,可能後患無窮。再者,廣男始終覺得,佢哋所謂「認罪」根本就係言不由衷,甚至只係想避開牢獄之苦嘅「策略」。
圖片來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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